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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险种条款
    营业场所公众责任险凡持有工商执照及治安或消防等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器故障及漏电
    3、电梯运行故障
    4、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5、室内外装饰物、固定悬挂物意外脱落。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伤害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殴斗
    二、地震、洪水、烟熏、和水污
    三、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四、被保险人及其员工所遭受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
    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各种罚款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订为一年
    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分为10万、50万、100万、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元七个档 次,被保险人可自愿选择投保。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或死亡证明、损失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其它保险人处理赔案所必需的资料。
    二、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30000元内负责赔付,包括医疗费、致残费、丧葬费。致残费按赔偿金额表规定支付。
    三、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发生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提出索赔,不提供索赔的有关单证,以及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要求赔偿限额调整时,应事先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五、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诉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赔款。
    其它事项
    一、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开业,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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