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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种 条 款 一、保 险 财 产 保 险 财 产 指 在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财 产 及 费 用 。 经 被 保 险 人 特 别 申 请 ,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 下 列 物 品 及 费 用 经 专 业 人 员 或 公 估 部 门 鉴 定 并 确 定 价 值 后 , 亦 可 作 为 保 险 财 产 : ( 一 ) 金 银 、 珠 宝 、 钻 石 、 玉 器 ; ( 二 ) 古 玩 、 古 币 、 古 书 、 古 画 ; ( 三 ) 艺 术 作 品 、 邮 票 ; ( 四 ) 建 筑 物 上 的 广 告 、 天 线 、 霓 虹 灯 、 太 阳 能 装 置 等 ; ( 五 ) 计 算 机 资 料 及 其 制 作 、 复 制 费 用 。 下 列 物 品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保 险 财 产 : ( 一 ) 枪 支 弹 药 、 爆 炸 物 品 ; ( 二 ) 现 钞 、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 文 件 、 档 案 、 帐 册 、 图 纸 ; ( 三 ) 动 物 、 植 物 、 农 作 物 ; ( 四 ) 便 携 式 通 讯 装 置 、 电 脑 设 备 、 照 相 摄 像 器 材 及 其 他 贵 重 物 品 ; ( 五 ) 用 于 公 共 交 通 的 车 辆 。 二、责任范围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 若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因 以 下 列 明 的 风 险 造 成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坏 或 灭 失 ( 以 下 简 称 “ 损 失 ” ) , 本 公 司 同 意 按 照 本 保 险 单 的 规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火 灾 ; ( 二 ) 爆 炸 但 不 包 括 锅 炉 爆 炸 ; ( 三 ) 雷 电 ; ( 四 ) 飓 风 、 台 风 、 风 暴 、 龙 卷 风 ; ( 五 ) 暴 雨 、 洪 水 ; 但 不 包 括 正 常 水 位 变 化 、 海 水 倒 灌 及 水 库 、 运 河 、 堤 坝 在 正 常 水 位 线 以 下 的 排 水 和 渗 漏 , 亦 不 包 括 由 于 风 暴 、 暴 雨 或 洪 水 造 成 存 放 在 露 天 或 使 用 芦 席 、 蓬 布 、 茅 草 、 油 毛 毡 、 塑 料 膜 或 尼 龙 布 等 作 罩 棚 或 覆 盖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 六 ) 冰 雹 ; ( 七 ) 地 崩 、 山 崩 、 雪 崩 ; ( 八 ) 火 山 爆 发 ; ( 九 )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但 不 包 括 由 于 打 桩 、 地 下 作 业 及 挖 掘 作 业 引 起 的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 ( 十 ) 飞 机 坠 毁 、 飞 机 部 件 或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 ( 十 一 )但 不 包 括 由 于 锈 蚀 引 起 水 箱 、 水 管 爆 裂 。 三、除外责任 本公 司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二 ) 地 震 、 海 啸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三 ) 贬 值 、 丧 失 市 场 或 使 用 价 值 等 其 他 后 果 损 失 ; ( 四 ) 战 争 、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敌 对 行 为 、 武 装 冲 突 、 恐 怖 活 动 、 谋 反 、 政 变 、 罢 工 、 暴 动 、 民 众 骚 乱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五 ) 政 府 命 令 或 任 何 公 共 当 局 的 没 收 、 征 用 、 销 毁 或 毁 坏 ; ( 六 ) 核 裂 变 、 核 聚 变 、 核 武 器 、 核 材 料 、 核 幅 射 以 及 放 射 性 污 染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七 ) 大 气 、 土 地 、 水 污 染 及 其 他 各 种 污 染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由 于 本 保 险 单 第 二 条 责 任 范 围 列 明 的 风 险 造 成 的 污 染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八 )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或 有 关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负 担 的 免 赔 额 ; ( 九 ) 其 它 不 属 于 本 保 险 单 第 二 条 责 任 范 围 列 明 的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四、赔偿处理 ( 一 ) 如 果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 本 公 司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赔 偿 : 1. 按 受 损 财 产 的 价 值 赔 偿 ; 2. 赔 付 受 损 财 产 基 本 恢 复 原 状 的 修 理 、 修 复 费 用 ; 3. 修 理 、 恢 复 受 损 财 产 , 使 之 达 到 与 同 类 财 产 基 本 一 致 的 状 况 。 ( 二 ) 受 损 财 产 的 赔 偿 按 损 失 当 时 的 市 价 计 算 。 市 价 低 于 保 险 金 额 时 , 赔 偿 按 市 价 计 算 ; 市 价 高 于 保 险 金 额 时 , 赔 偿 按 保 险 金 额 与 市 价 的 比 例 计 算 。 如 本 保 险 所 载 项 目 不 止 一 项 时 , 赔 款 按 本 规 定 逐 项 计 算 。 ( 三 ) 保 险 项 目 发 生 损 失 后 , 如 本 公 司 按 全 部 损 失 赔 付 , 其 残 值 应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 本 公 司 有 权 不 接 受 被 保 险 人 对 受 损 财 产 的 委 付 。 ( 四 ) 任 何 属 于 成 对 或 成 套 的 项 目 , 若 发 生 损 失 , 本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超 过 该 受 损 项 目 在 所 属 整 对 或 整 套 项 目 的 保 险 金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 五 ) 发 生 损 失 后 , 被 保 险 人 为 减 少 损 失 而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 本 公 司 可 予 以 赔 偿 , 但 本 项 费 用 受 损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 六 ) 本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后 , 由 本 公 司 出 具 批 单 将 保 险 金 额 从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相 应 减 少 , 并 且 不 退 还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 如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恢 复 至 原 保 险 金 额 , 应 按 约 定 的 保 险 费 率 加 缴 恢 复 部 分 从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保 险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止 按 日 比 例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 ( 七 )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期 限 , 从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严 格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投 保 时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对 投 保 申 请 书 中 列 明 的 事 项 以 及 本 公 司 提 出 的 其 他 事 项 作 真 实 、 详 尽 的 说 明 或 描 述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根 据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和 批 单 中 的 规 定 按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 ( 三 )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 被 保 险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包 括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本 公 司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损 建 议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 四 ) 在 发 生 引 起 或 可 能 引 起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索 赔 的 损 失 时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 1.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 并 在 七 天 或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提 供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原 因 和 损 失 程 度 ; 2.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并 将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程 度; 3. 在 本 公 司 的 代 表 或 检 验 师 进 行 勘 查 之 前 , 保 留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实 物 证 据 ; 4.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提 供 作 为 索 赔 依 据 的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资 料 和 单 据 。 六、 总 则 ( 一 ) 保 单 效 力 被 保 险 人 严 格 地 遵 守 和 履 行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项 规 定 , 是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 ( 二 ) 保 单 无 效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漏 报 、 错 报 、 虚 报 或 隐 瞒 有 关 本 保 险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则 本 保 险 单 无 效 。 ( 三 ) 保 单 终 止 除 非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 本 保 险 单 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自 动 终 止 : 1. 被 保 险 人 丧 失 保 险 利 益 ; 2. 承 保 风 险 扩 大 。 本 保 险 单 终 止 后 , 本 公 司 将 按 日 比 例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未 到 期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 ( 四 ) 保 单 注 销 被 保 险 人 可 随 时 书 面 申 请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 本 公 司 亦 可 提 前 十 五 天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 对 本 保 险 单 已 生 效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 前 者 本 公 司 按 短 期 费 率 计 收 , 后 者 按 日 比 例 计 收 。 ( 五 ) 权 益 丧 失 如 果 任 何 索 赔 含 有 虚 假 成 分 , 或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在 索 赔 时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企 图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获 取 利 益 , 或 任 何 损 失 是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纵 容 所 致 , 被 保 险 人 将 丧 失 其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所 有 权 益 。 对 由 此 产 生 的 包 括 本 公 司 已 支 付 的 赔 款 在 内 的 一 切 损 失 ,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 六 ) 合 理 查 验 本 公 司 的 代 表 有 权 在 任 何 适 当 的 时 候 对 保 险 财 产 的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查 验 。 被 保 险 人 应 提 供 一 切 便 利 及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用 以 评 估 有 关 风 险 的 详 情 和 资 料 。 但 上 述 查 验 并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承 诺 。 ( 七 ) 重 复 保 险 本 保 险 单 负 责 赔 偿 损 失 、 费 用 或 责 任 时 , 若 另 有 其 它 保 障 相 同 的 保 险 存 在 , 不 论 是 否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他 人 以 其 名 义 投 保 , 也 不 论 该 保 险 赔 偿 与 否 , 本 公 司 仅 负 责 按 比 例 分 摊 赔 偿 的 责 任 。 ( 八 ) 权 益 转 让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负 责 的 损 失 涉 及 其 它 责 任 方 时 , 不 论 本 公 司 是 否 已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行 使 或 保 留 向 该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权 利 . 在 本 公 司 支 付 赔 款 后 ,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 并 协 助 本 公 司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 ( 九 ) 争 议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的 一 切 有 关 本 保 险 的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除 事 先 另 有 协 议 外 , 仲 裁 或 诉 讼 应 在 被 告 方 所 在 地 进 行 。 七、特别条款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 若 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它 规 定 相 冲 突 , 则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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