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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但所保标的必须有合格的防盗设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支部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本单位职工、雇佣人员的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窃所致的损失; (二)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运知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夫,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按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控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附加保险费:1—3‰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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