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车辆保险 >> 华安保险: 单程提车险 |
|
|
|
|
|
总则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单程提车、单程运送的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六条 单程提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须同时投保。 保险责任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从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指定的地点运输到投保人指定的地点途中,或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从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指定的地点到投保人指定的地点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从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指定的地点运输到投保人指定的地点途中,或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从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指定的地点到投保人指定的地点途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责任免除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专业提供保险资讯以及保险资料查询服务! 苏ICP备05021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