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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家用车、非营运车、营运车、特种车四类,保险人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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