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车辆保险 >> 天安保险: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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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的运输途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 (二)车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 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量、腐烂、变质、包装或掩盖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损失; (二) 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产品; (三) 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私有物品; (四) 因自然灾害或殴斗、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失; (五) 车上所载液体和气体泄漏以及集装箱体的损失; (六)保险机动车超载发生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载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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