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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应扣除3天。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每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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