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车辆保险 >> 附加自燃损失险 |
|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引起的火灾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运载的货物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五)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六)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无法测定的,可按新车价值每年10%的折旧计算。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
|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