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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的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部份,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下列损失或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赔偿保险责任: (一)有毒气体对人体的伤害; (二)对环境的污染; (三)保险车辆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20000元×(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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