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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车辆行驶到限制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保险人不提供保险。但是,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把保险延伸到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出具保险批单后,本保险才生效。 第二条 加收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已承保险种年保险费,根据下表选定的行驶区域和保险期限对应的加收保费系数收取相应的保费。 第三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分为三档: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供投保人选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按各险种规定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 2、在不属于《加收保费系数表》中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诉讼及相关费用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本附加险不接受保险车辆在境外时提出的投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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