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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条款
公务车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⑵属于私人所有、用于从事个人业务或贸易用途的车辆;
⑶车队车、粤港(澳)两地车中符合上述⑴中定义的车辆。其中车队车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租赁或管理的车队,以及由同一代理人代理投保或索赔或提供其它服务的车队。粤港(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广东牌照和港澳牌照,往返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两地之间的车辆。
⑷军队、警察部门自有车辆或被保险车辆出租给军队、警察部门使用,以及悬挂军警车牌的车辆,属于本条款中的被保险车辆,按照公务车中的企业类车辆标准收费。
用于出租、收费载客或营运收费及比赛、测试等其它性质用途的车辆,及少于四轮的车辆、主要设计不在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公务车。
3、“第三者”是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之外的因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
乘客是指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的除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所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5、“人身伤亡”是指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6、“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资产的损坏或灭失。
7、“碰撞” 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当损失由下列原因引致时,均不属于“碰撞责任”范围:
⑴投射物或空中坠落物;
⑵火灾;
⑶偷窃或盗窃;
⑷爆炸或地震;
⑸飓风、冰雹、暴雨或洪水;
⑹故意行为;
⑺暴乱或骚乱;
⑻与飞禽或动物有关;
⑼因被保险车辆的玻璃破碎。
8、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正式雇员、租借雇员和临时雇员。
公务车保险A式条款 第一章 基本险 本条款为公务车保险A式条款的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节 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引致的损失;
(三)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操作重大疏忽引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非乘客)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自身的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述损失:
1、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雇员所有或仅有使用权的财产或租借、代管、照管下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车辆本车的一切财产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车辆的震动或重量造成任何道路、桥梁或其下任何物件的毁坏;
(七)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三部分责任,每部分的责任限额均分为如下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以及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从100万元向上每50万元为一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对第三者的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所承担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但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应分别列明。
(三)投保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乘客人身伤亡责任时,必须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座位数足额投保。否则,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赔偿处理时,将根据投保的乘客座位数与车辆额定乘客座位数进行损失的比例分摊。
(四)如果保单中列明被保险车辆可以拖带挂车,则当被保险车辆拖带挂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及拖带的挂车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限额为准。
第二节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因驾驶员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 (三)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操作重大疏忽;
(四)驾驶员食物或饮料中毒;
(五)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有毒有害物质;
(六)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
(七)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八)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九)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各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员座位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承担的每次事故造成驾驶员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三节 车辆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被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3、雷击、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4、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被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车辆的下述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操作重大疏忽引致的损失;
(四)车辆自燃、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机械或电子故障、轮胎单独爆裂、玻璃单独破碎;
(五)地震、人工直接供油、冰冻、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六)被保险车辆水淹后涉水行驶或进行其它违反车辆使用说明的操作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任何设计应用于被保险车辆的音响电子设备及各种附件、任何被保险车辆上接收和传送音频、视频或数据媒体信息的电子设备及附件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设备的损失:
1、无线电收音机;
2、电话;
3、对讲机;
4、扫描监控接收器;
5、电视监控接收器;
6、卡带式录像机;
7、卡带式录音机;
8、CD、VCD、DVD播放机;
9、唱片音响;
10、音响设备;
11、显示器;
12、个人电脑。
本除外责任(七)不包括下述设备:
1、在被保险车辆上的原装设备;
2、任何必须的用于被保险车辆正常操作和监控的电子设备。
(八)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九)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本车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财产损失;
(十二)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的市场购置价,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章 总括条款 第一节 总除外责任 下述损失属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一切损失;
2、战争(宣战或未宣战)、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或暴动、内战、起义、由于政府行为或内乱发生的扣押、罚没、征用和破坏造成的一切损失;
3、被保险车辆改装或内部加装特殊设备,导致车辆安全状况低于汽车制造商规定的标准造成的一切损失;
4、被保险车辆竞赛、出售、测试、修理、保养、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车辆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
6、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7、被保险车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一切损失;
8、被保险车辆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一切损失;
9、被保险车辆由于超载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10、被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可拖带挂车的被保险车辆拖带挂车造成的一切损失;
12、被保险车辆拖带挂车或被保险车辆被其它车辆拖带时,在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下使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4、驾驶下列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临时牌照的车辆;
(2)没有汽车生产厂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3)未取得合法所有权或来源不合法的车辆。
15、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驾驶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⑴没有驾驶证; ⑵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⑶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⑷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⑸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⑺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⑻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7、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18、驾驶员在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9、驾驶员失踪造成的一切损失;
20、被保险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被保险车辆装载或运输危险货物而未遵守关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
22、由于被保险车辆召回造成的一切损失;
2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些规定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节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本公司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在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检查和评估受损车辆或财产的价值,并单独核定损失。
四、本公司将修理受损车辆使之恢复原状,或以货币形式进行损失赔偿。
五、被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事故时,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六、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七、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八、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该车的新车市场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二)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折旧比例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务车费率表的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但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重复保险有关规定:
(一)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故损失获得重复补偿。
(二)如果被保险车辆重复保险,本公司只承担比例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被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限额为限,且需按照前述第(二)款的方式进行比例分摊。
十、被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十一、被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合同自行终止,未到期的车辆损失险及其项下的附加险保险费概不退还;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及其项下的附加险则在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下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月费率表计收短期保险费后,将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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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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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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