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车辆保险 >> 太平洋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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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吴凇路400号905室 邮编:20080 电话:86-21-66779900*8951-8965 传真:86-21-66085551 电子邮件:service@cpic.com.cn 网址:www.cpic.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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