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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条款
学生急救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
学生急救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使其在遭受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得到及、准确的救治,减轻家庭负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开办本保险。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第二条 凡6-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的中小学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人或其所在单位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条 本保险的年保险金额为:意外急救保险金人民币45,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本保险采取定额保费缴纳方式,保险费为人民币40元,每年缴纳一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收取首年保险费时起生效,至年满十八周岁时终止。
第六条 逾期不缴纳保险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创伤、烧伤、中毒或溺水,所需要的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药费(应与急救有关且用量合理)、敷料费、检查检验费、急救床位费等紧急救治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以不超过约定的意外急救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 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需急救,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 被保险人遭受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 凡在保险人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救治,无需缴纳急救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在其它医院进行急救的,由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先行支付急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或项目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的犯罪、拒捕、吸毒、殴斗、醉酒、自杀或自残行为;
四、 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具、跳伞、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及各种车辆竞赛或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六、 每次救治费用低于50元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的急救费用;
八、 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九、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军队医院、家庭病房急诊或抢救所支出的费用;
十、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及暴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意外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通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条 投保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的,则视为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受益人]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其他]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依据或长期通讯地址发生变动,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出局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同时为被保险人更换新急救卡。
第十三条 本保险条款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解决或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 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的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 本条款所称"急救"是指对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创伤、烧伤、中毒或溺水的被保险人进行的紧急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