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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条款
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幼儿及青少年在遭遇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解决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开办本保险。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二条 本保险所称"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保单生效的)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
1. 重症心肌炎:是指心肌的弥漫性或局限性炎性病变,且心肌纤维发生变性与坏死,导至肝脏功能迅速丧失。
2. 急性肝功能衰竭:(简称急性肝衰)是各种原因引起大面积急性肝细胞坏死,导至肝脏功能迅速丧失。
3. 再生障碍性贫血:是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及全血细胞减少而必须接受骨髓移植。
4. 慢性肾功能衰竭:(简称慢性肾衰)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 白血病:指突发性某一系列血象细胞及幼稚细胞呈种瘤性增殖(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6. 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定义范围。
A. 第一期何杰金(HODGDIN)氏病;
B. 原位癌;
C.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第三条 凡年龄为3-16周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及青少年,由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人及其所在单位做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收取首年保险费起开始生效,至年满十六周岁(终止)含十六周岁)
第五条 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两份。
第七条 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每年缴纳一次,采取定额保费缴纳方式。
[保险责任]
第八条 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第二条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被保险欠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同时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征大疾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二、 被保险人吸毒、酗酒、自杀;
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 被保险人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五、 其它未列入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于被保险人经论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超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无法认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应持保险单、交费凭证、保险人认可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人经立案、审核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对于被保险人罹患之重大疾病可以另行指定医师或医院予以检查,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六种重大疾病之一,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付全额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自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其 它]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据或长期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保险条款产生争议且协商无 效时,可通过仲裁解决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幼儿及青少年在遭遇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解决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开办本保险。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二条 本保险所称"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保单生效的)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
1. 重症心肌炎:是指心肌的弥漫性或局限性炎性病变,且心肌纤维发生变性与坏死,导至肝脏功能迅速丧失。
2. 急性肝功能衰竭:(简称急性肝衰)是各种原因引起大面积急性肝细胞坏死,导至肝脏功能迅速丧失。
3. 再生障碍性贫血:是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及全血细胞减少而必须接受骨髓移植。
4. 慢性肾功能衰竭:(简称慢性肾衰)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 白血病:指突发性某一系列血象细胞及幼稚细胞呈种瘤性增殖(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6. 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定义范围。
A. 第一期何杰金(HODGDIN)氏病;
B. 原位癌;
C.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第三条 凡年龄为3-16周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及青少年,由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人及其所在单位做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收取首年保险费起开始生效,至年满十六周岁(终止)含十六周岁)
第五条 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两份。
第七条 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每年缴纳一次,采取定额保费缴纳方式。
[保险责任]
第八条 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第二条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被保险欠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同时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征大疾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二、 被保险人吸毒、酗酒、自杀;
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 被保险人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五、 其它未列入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于被保险人经论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超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无法认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应持保险单、交费凭证、保险人认可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人经立案、审核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对于被保险人罹患之重大疾病可以另行指定医师或医院予以检查,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六种重大疾病之一,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付全额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自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其 它]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据或长期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保险条款产生争议且协商无 效时,可通过仲裁解决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