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少儿保险 >> 泰康人寿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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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介绍: 适用范围 凡年龄为0周岁(出院且生满30天)—12周岁(含),身体健康的少儿均可投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网址: http://www.taikanglife.com 电话: 010-66429988 传真:010-66426360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国际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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