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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条款
中宏“丰裕人生”终身养老金计划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丰裕人生”终身养老金计划
适用范围:
十八至六十九周岁人士
保费缴费:
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亦可选择趸缴,保费按被保险人性别和年龄计算.缴费至养老金始领年龄
养老金始领年龄 50、55、60、65、70周岁
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始领日且届时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从该约定的始领日开始按月给付养老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保证派发十年的养老金。若在此十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将剩余养老金按期派发予投保单上所指定的身故后养老金受领人,直至十年的养老金派发保证期结束为止。
2.在“丰裕人生”养老金保险计划的“缴费期满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丰裕人生”养老金保险计划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给付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若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少于已缴全部保险费,“本公司”则将按已缴全部保险费给付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注:"全残"定义可参见本公司详细条款。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约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时,应在扣除该款项及利息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