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产品特点:
1.保单分红:本公司将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 2.保障周全:含年金给付,身故全残保障,及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障,并提供二十年年金保证期。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
保险期限:
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可获得等值于保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除按上述保险责任给付外,另外可获得等值于保额的保险金。 三、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仍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其每年可获得保额的10%的年金,直至其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出现的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可一次性获得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 四、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第一条中的1项、2项、4项及6-7项; 2. 被保险人自杀或参与殴斗的行为;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时; 5. 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6.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