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产品特点:
1、保障周全:含生存保障、身故全残保障及意外保障。 2、保费低,保障高 3、保单终止同时返还年缴保费总额的1.1倍 4、年满80周岁,奉献祝寿金 5、多种权利,灵活变通:享受险种变更、保单借款、自动垫交保险费和合同撤销权等各项权利
投保年龄:
60天至50岁
缴费方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
保险期限:
年满八十周岁
保险责任:
1、生存给付:缴费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额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 2、祝寿金给付:被保险人满八十周岁后,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额的祝寿金,并返还所缴保费,保单终止. 3、身故全残给付 : (1)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前因自然或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二倍的保险金,并返还所缴保费,保单终止。 (2)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额的保险金,并返还所缴保费,保单终止。 4、意外多倍给付: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180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五倍的保险金,并返还所缴保费,保单终止。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罹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上述第一条中的1.项、2.项及4-7项; 2、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或自杀的行为;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 动交通工具时; 5、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6、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者; 8、被保险人因
投保示例:
李娜是30周岁女性,投保全福还本养老寿险,缴费20年,基本保额10000元。 李娜的年缴保费总额为2302 元。
1、假设被保险人在40周岁意外身故,她实缴保费23,020元,可获保险金5万元, 并返还所缴保费25,322元。 2、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她实缴保费46,040元,可获生存保险金1万元,祝寿金1万元并返还所缴保费50,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