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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介绍: 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和险,就是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都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特色介绍: ● 保证至少领取10年,生存越长,领得越多,活得越好 ● 专款专用,最大程度提高养老金给付水平 ● 领取前身故,退还所交保费和增加值 ● 领取方式灵活,月领、年领、一次性领,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 投保年龄:30天--69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领取年龄:任选50岁、55岁、60岁、65岁或70 岁 保险责任 ● 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按所交保费及增加值(年单利3%)退还于受益人。 ● 生存至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按下列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 ● 月领100元,若未领满10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10年;若领满10年,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按原方式继续领取,直至身故。 ● 年领1000元,若未领满10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10年;若领满10年,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按原方式继续领取,直至身故。 ● 一次性领取10000元,合同效力终止。 险种条款: 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条款 (1999年6月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天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所交保险费及增加值退还于受益人(增加值根据所交保险费以年单利3%计算,不足年部分不计),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每月领取100元,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养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2、每年领取1000元,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养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3、一次性领取10000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交费期满被保险人不得超过70周岁,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领取养老金。 第七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养老金: 1、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负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手续费扣除额度见保险单。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8号 新华保险大厦 邮编:100073 电话:(010)63903131 总机:(010)63903399 传真:(010)63958610 网址:www.newchinalif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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