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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


险种名称: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种介绍:(无)

条款内容:
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出生90天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按年金领取年龄的不同,设有A、B、C、D、E、F 六个款式,A、B、C、D、E款的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40、45、50、55、60周岁,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60周岁时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F款为即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按年、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年金。
  (一)按年或按月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年或按月依据定额平准型或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方式给付年金。
  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给付。
  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即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未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至十年期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满十年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F款不设一次性给付方式。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生效未满两年的,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已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的数额;
  合同生效已满两年的,身故保险金等于属于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年金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缴费方式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领取方式、领取年龄而定(详见缴费表)。
  二、本保险A、B、C、D、E款设有趸缴、5年限缴、10年限缴、15年限缴、20年限缴和年缴六种缴费方式,采用年缴保费方式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F款设有趸缴、3年限缴和5年限缴三种缴费方式。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固定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前身故,或者选择含十年固定年金领取,领取年金未满十年身故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保险金或十年固定年金的剩余部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年金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年金领取证领取。
  (二)固定年金、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固定年金申领人应有保险人核发的年金领取证。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条款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单位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一、新增人员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减少人员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次日或约定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合同生效已满两年的,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未满两年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予投保人。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但变更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单位证明办理。
  二、合同生效已满两年的,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将未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选择F款3年限缴或5年限缴的被保险人除外)对应的现金价值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投保人;合同生效未满两年的,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将未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选择F款3年限缴或5年限缴的被保险人除外)对应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以转帐方式退还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已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人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退保(选择F款3年限缴或5年限缴被保险人除外)。
  四、对选择投保F款3年限缴或5年限缴的,保险人对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按以下处理:
  (1)缴费期未满但缴费已满两年的,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投保人;缴费未满两年的,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投保人;
  (2)保险人对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缴费且缴费期满的被保险人不办理退保。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险人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并向主管单位报备该利率。
  四、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A、B、C、D、E款中,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首年为所缴保险费的15%,次年为所缴保险费的13%;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6%;F款中的手续费为实缴保险费减去现金价值的余额。
  五、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对应日。如果生效日为2月29日,次年及以后的生效日的对应日为每年的3月1日。

 
公司网址:http://www.cpic.com.cn/
电话:86-21-66779900*8951-8965
地址:上海市吴淞路400号9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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