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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名称: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适用范围 凡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按约定的下列领取方式之一并根据年金领取标准领取养老年金。 1、 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其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被保险人首年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领取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 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年金领取标准,将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部分转换为年金,未转换为年金的交费帐户余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除外责任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内容: 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费的交付】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投保人可随时交纳保险费,但每期所交保险费平均每一被保险人不得低于人民币30元。 第五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本公司退还投保人各交费帐户的现金价值。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条 【交费帐户和帐户金额计算】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交费帐户。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交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交费帐户,依据交费帐户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复利累积。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其交费帐户自动撤销。 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 【领取年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为开始领取年金日。 年金的约定领取年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领取年金方式分为一次领取、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领取年金方式。选择一次领取的,领取年龄须高于该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三岁(含)以上。 年金种类分为定额型、十年固定定额型和增额型。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方式的,还须选择一种年金种类。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按约定的下列领取方式之一并根据年金领取标准领取养老年金。 1、 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其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被保险人首年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领取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 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年金领取标准,将交费帐户的帐户金额部分转换为年金,未转换为年金的交费帐户余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判决宣告之日确定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年金证件并领取年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身份证件、领取年金证件和户籍证明向本公司领取年金。 四、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凭领取年金证件、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未领取部分的年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其建立交费帐户,在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担负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交费帐户的现金价值。本公司也可以根据投保人要求,将该被保险人的交费帐户金额记入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的交费帐户。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标准高于应领年金标准的,被保险人应退回多领的年金。从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之日起,年金领取标准变为真实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金领取标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标准低于应领年金标准的,本公司应将应领年金总和与实领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从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之日起,年金领取标准变为真实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金领取标准。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交费帐户累积利率"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整存整取二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所折算的年复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1+2*i)1/2-1 上述i为居民整存整取二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若"居民整存整取二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变动时,交费帐户累积利率同时作相应变动。 本条款所述"交费帐户的现金价值"为当时交费帐户金额的一定比例: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占交费帐户金额的比例 96% 97% 98% 99% 公司网址:http://www.taikanglife.com 电话:(010)66429988(总机) 传真:(010)6642636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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