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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太平盛世•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险种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9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后接受住院治疗又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至确认排除感染SARS病毒日的前一天为止。
二、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没有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且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之日起30日内康复出院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康复祝贺金,本合同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而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四、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并住院,后经确诊为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自被保险人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住院当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00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为人民币100元,康复祝贺金为人民币2000元。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6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若由于延迟通知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由此而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迟的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合同、相应的缴费凭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政府规定的SARS患者指定收治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
3、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接受解除本合同的申请。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接受解除本合同的申请。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SARS: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四、疑似病例:按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最新定义为准。
五、康复出院:病人在康复出院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 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象学的表现有明显的吸收。
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
九、合同生效日: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



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吴凇路400号905室
邮编:20080
电话:86-21-66779900*8951-8965
传真:86-21-6608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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