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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已确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的A、B、C和D.1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把本协定提供贷款的一部分提供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使用。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及下列修正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6.02节的(k)小段改为(1)小段,并增补一新的(k)小段,其内容如下: 

  “(k)在非常情况下,任何进一步的提款程序将不同于银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及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术语分别保留其解释的意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 

  (a)“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章程”指一九九三年四月由水利部批准的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章程。 

  (b)“环境管理规划”指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编制的有关本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划,此规划可经世行批准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c)“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及其任何继承人。 

  (d)“项目协定”是指银行和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e)“项目省”指河南省和山西省。 

  (f)“移民规划”与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意义相同。 

  (g)“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是指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就小浪底移民项目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 

  (h)“专用账户”指本协定2.02(b)节中所指的账户。 

  (i)“转贷协议”是指借款人(通过水利部)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根据本协定3.01节(c)段的规定所签订的协定,同样,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它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 

  (j)“黄委会”指黄河水利委员会,是一个设立在水利部下负责黄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工作的部门。 

  (k)“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指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系根据借款人法律组建,在水利部领导下的一家国营公司。 

  第二条 贷 款 

  2.01节 根据贷款协定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4.6亿美元($460,000,000)的贷款。贷款总额为银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贷款金额可按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上提取,用于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从本贷款中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已发生的(或者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贷款利息和贷款其他费用。 

  (b)为了便于项目实施,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留一个专用账户,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本专用账户下款项的存入和提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 

  (c)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半年利息支付日,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同时,在规定的支付日或之前,把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发生的其他费用支付给银行,直到本协定附件1中规定的核定资金量。本附件可按借款人和银行达成的协议,随时进行修改。 

  2.03节 本项目的提款截止日期为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银行另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应就贷款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每年0.75%(1%的3/4)的费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借款人应就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每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其利率等于前半年核定借入款成本加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支付日,借款人应交付给银行前一利息期未偿还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率按该利息期适用的利率计算。 

  (b)每半年终了后,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尽快通知借款人有关本期核定借入款成本情况。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的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成本,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用途资金的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修改如下: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利息期内所适应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一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所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 

  3.01节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目标作出了承诺,为此: 

  (i)不限于或约束于贷款协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借款人应促使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实施项目的A、B、C及D.1部分的工作,并且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措施,包括及时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使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履行这些义务(并使借款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有关项目方面的义务),而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ii)根据适当的行政管理、工程、环境和财务惯例,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应努力有效地实施项目D.2部分的工作,并根据需要,迅速提供本项目部分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银行另外达成协议,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应根据本协定附件5实施方案来实施本项目D.2部分的工作,另外还应根据附件5规定的条款进行。 

  (c)根据借款人(通过水利部)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签订的转贷协议,借款人(依次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应把与本项目A、B、C和D.1有关的贷款部分转贷给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转贷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应经过银行同意,并应包括以下各主要条款和条件: 

  (i)转贷期限二十年,其中包括七年宽限期。 

  (ii)根据贷款协定第2.05节中规定的利率交付利息。 

  (iii)按每年0.75%的费率交付贷款的承诺费。 

  (iv)外汇风险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承担。 

  (d)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它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达到贷款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本项目D.2部分所需的并由贷款支付的咨询服务的采购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在此同意《通则》的第9.04、9.05、9.06、9.07、9.08、9.09节所规定的有关项目A、B、C和D.1部分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及服务的利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履行。 

  3.04节 不限于3.03节的规定,借款人应以令银行满意的安排,组织借款人及独立的专家依据合理的工程标准对本项目所建的大坝及相关建筑物以及已建的三门峡大坝及其相关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以检查那些可能危及项目安全的各个方面,如确定建筑物状况是否良好,质量是否有缺陷,维修是否充分,运行方法是否恰当。为此,借款人应在本工程大坝及其有关建筑物完工前一年把合适的安排情况提交银行审查。 

  3.05节 借款人应: 

  (a)以银行可接受的方式来实施移民规划; 

  (b)确保在根据移民规划所进行的移民工作进度与项目A部分的施工进度一致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工程围堰的合拢。为此,若大坝施工进度比移民规划预计的施工进度快四个月或更多,借款人应对移民和施工进度进行修改,以令银行满意;并 

  (c)确保根据移民规划将在后期(二○一○年至二○一一年)进行的移民安置的最终详细报告提交给银行并经银行批准之前,本工程坝前蓄水位不得超过265米。 

  3.06节 借款人应修建和装配或促使修建和装配输电线及附属变电站以便把电从本工程的发电站输送到山西、河南两省,并且应留有充分时间来进行此项工作以便发电站一旦投入运行就可把电输送出去。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足以反映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一部分的各部门或机构有关项目D.2部分的营运、资金和支出情况的档案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保留有本节(a)段提到的档案和账目,包括银行可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根据合适的审计原则审计后的各财年专用账户的档案和账目; 

  (ii)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无论如何应在每个财年末尽快(最多不迟于六个月)将由上述审计师就上述范围及深度所编写的审计报告提交给银行; 

  (iii)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及时把上述有关的档案、账目及其审计资料提交给银行。 

  (c)对于依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取的所有款项的支付,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档案和账目; 

  (ii)把所有证明这些支出的档案(合同、订单、发票、清单、收据和其他票据)保存到银行收到有关财年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这里的财年是指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财年; 

  (iii)使银行代表能检查这些档案; 

  (iv)保证这些档案和账目均包括在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并保证此审计报告包含上述审计师独立的意见,以说明该财年中呈报的费用报表,包括费用报表的编制过程及内部管理情况,能否可靠地满足提款要求。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由其承担的各项义务。 

  (b)由于贷款协定签订后,发生了某些事件而造成的某种非常情况,致使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对其规定的义务。 

  (c)由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章程的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对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履行其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和消极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e)借款人未能履行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本协定第5.01节(a)、(c)或(e)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及 

  (b)发生了本协定(d)段规定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借款人和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已执行了转贷协议;及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规定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了下列增加事项,其将包括在提交银行的意见或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正式核定并认可,且协定条款已对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议已由借款人和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正式核定并认可,且其条款已对借款人和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李道豫            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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