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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二个上海城市交通项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鉴于: 

  (A)借款人对于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上海市(下称上海)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提供给上海;以及 

  鉴于世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世行与上海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世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上海在同一天签定的,同样可以不时修改的协定,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SM”系指上海市,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或其任何后继者。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提及的账户。 

  (d)“子项目”和“各子项目”系指项目B.3部分包括的单独一个子项目和各个子项目。 

  (e)“分贷款”系指借款人按照本协定3.01节(b)段的规定转贷给上海的贷款资金。 

  第 二 条 贷 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五千万等值美元($15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世行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 三 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上海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上海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原则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上海: 

  (i)分贷款资金偿还期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分贷款本金,上海应以借款人按照本协定2.05节向世行付款的利率,交付利息; 

  (iii)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上海应以本协定2.04节所述利率向借款人支付承诺费;以及 

  (iv)上海承担人民币与世行货币总库制之间的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与世行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上海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 四 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他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 五 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上海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上海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 六 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上海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海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六十(6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 七 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授权代表            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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