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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浙江省(浙江)负责执行或促使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浙江提供信贷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和浙江之间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公司”系指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的任何一个; 

  (b)“《金融机构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三B部分第一段的规定,由浙江环境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之间签定的协定,确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本项目下发放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的金融机构; 

  (c)“ha”系指公顷; 

  (d)“km”系指公里; 

  (e)“土地开发公司”系指SADC和SMCC; 

  (f)“PCBC”系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其章程成立和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g)“PMOs”系指各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一段的规定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办; 

  (h)“项目市”系指浙江省的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绍兴市政府和温州市政府; 

  (i)“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浙江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j)“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k)“SADC”系指绍兴东区开发委员会; 

  (l)“SMCC”系指绍兴市建设委员会; 

  (m)“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提及的账户; 

  (n)“分借款人”系指已借用或拟借用浙江环境基金的小型或中型工业企业; 

  (o)《分贷款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B.1部分的规定,由各项目市与各自的自来水公司和土地开发公司签定的协议; 

  (p)“各自来水公司”系指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和温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指上述自来水公司中的任何一个; 

  (q)“ZEF”系指浙江环境基金,该基金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批准的章程建立,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章程”系指建立浙江环境基金的章程; 

  (r)“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系指由浙江环境基金利用本信贷资金,按《项目协定》附件三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放或建议发放给某分借款人,以资助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 

  (s)“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系指拟用本信贷资金的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资助或将要资助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以减少城市中小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 

  (t)“ZEPB”系指浙江环境保护局; 

  (u)“浙江”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以及 

  (v)“ZUDPO”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1部分规定建立的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办公室。 

  第二条 信 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时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浙江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浙江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浙江提供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5.1%的年率由浙江交付; 

  (iii)所有发生的外汇风险由浙江负担;以及 

  (iv)承诺费应按0.5%的固定年率由浙江交付。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中规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义务应由浙江按照《项目协定》第2.03的规定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浙江未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的非常形势,使浙江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执行《金融机构协定》或《分贷款协定》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d)借款人、浙江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浙江环保基金的行动,或任何中止该基金经营的行动;以及 

  (e)基金章程被修改或改变,以至于部分影响到或不利于浙江环保基金发放分贷款的能力。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也就是说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b)《金融机构协定》已由浙江环保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 

  (c)《分贷款协定》已由项目市和各自的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签署; 

  (d)浙江应提供以下令协会满意的证明,(i)执行项目C.1部分研究所需的咨询专家将会保留;以及(ii)《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二(a)段所要求的第一年项目执行的行动计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a)《项目协定》已由浙江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浙江省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 

  (b)《金融机构协定》和任何一份《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各方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 

   (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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