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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一亿美元的援助(¥100000000)(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为在执行时,对于项目所发生费用的支付,拟以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b)“地方出资工程”系指江苏省湖西、武澄锡引排工程,浙江省及上海市红旗塘工程,浙江省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江苏及浙江省杭嘉湖北排工程,上海市拦路港工程。 

  (c)“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该协定3.01节(b),由水利部及项目省签署的协定。 

  (d)“项目省”系指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 

  (e)“移民计划”系指对住所,收入来源或生计受到项目影响的人们进行重新安置及补偿的计划,日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g)“TBA”系指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部的一个单位和其任何后继者或一个实际上发挥同样作用并履行同样责任的团体。 

  第 二 条 信 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728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800000)的信贷。 

  2.02节(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为了本项目,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协会可以接受的一个银行开设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六月三十日那天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的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c)段,借款人从二○○三年五月一日始至二○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及防洪管理条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并促使项目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 

  (i)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方案”,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此项目;及 

  (ii)借款人应促使水利部及项目省之间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令协会满意:(A)各省要同意,本着勤奋、效率的精神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防洪管理条例,协助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与其省相关的该项目内容及地方出资工程,并及时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B)各省要建立并保持本协定附件4第B.1段规定的项目管理组织。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在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做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b)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第C.1(a)段,已成立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及 

  (c)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得到协议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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