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国际惯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北仑港火电扩建项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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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在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浙江省电力局(以下简称“浙江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浙江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浙江电力局在同日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1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其词义均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银行与浙江电力局之间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浙江电力局按照本协定3.02节(b)款的规定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浙江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浙江省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颁布的《浙江省电力局章程》; (e)“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b)款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贷 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六千五百万美元(165000000)等值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协定〈附件2〉中所列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贷款支付的已经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定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偿还的借入款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浙江电力局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以及《通则》第五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性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浙江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浙江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浙江电力局之间签定的《转贷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浙江电力局: (1)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宽限期,年利率同世界银行的可变利率,不包括贴水; (2)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由浙江电力局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b)借款人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不限于以上(a)段所述内容;在根据《项目协定》4.02节的条款确定浙江电力局电价的结构和水平时,借款人应考虑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签定的《北仑港火电项目贷款协定(贷款号2706-CHA)》中规定进行的电价研究的结果。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所规定的义务,应由浙江电力局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总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费用支出,借款人应当: (1)按照健全的会计核算程序,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上述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2)保证所有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一直保留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自“贷款帐户”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3)使银行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当: (1)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款(1)段所述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上述审计师完成审计后尽快,最晚不迟于被审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依银行的合理要求而定,应包括该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书,以说明在被审计年度中提出的费用汇总表,以及与提出费用汇总表有关的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能可靠地证明该笔款项的提取。 (3)向银行随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 (a)浙江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应由它履行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一种特别情况,使浙江电力局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浙江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采取解散或撤消浙江电力局、或者中止其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规定如下条款: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所述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b)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浙江电力局已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新增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浙江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浙江电力局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贷转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浙江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浙江电力局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 20433 比亚特区)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 D.C. 电传号码: 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受权的代表 主管亚洲地区的 代理副行长 韩 叙 高坦姆.卡吉 (签字)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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