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争辩“霸王条款” >> 中消协的不明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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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保险条款中的某些条款称之为四大霸王条款。消息一经披露,舆论哗然。 然而,笔者细细阅之,却又生出几分迷惑。 何谓霸王条款?窃以为:一家之言,强迫接受也。显然,保险条款不在此列。保险条款是买卖保险产品的一种附加说明。也就是说,保险条款本身并不是买卖保险产品的先决条件。保险的一纸契约才是购买保险产品的前提。在尚未签约之时,保险产品的买卖方都可以选择买或者不卖。在这种前提下,保险条款只是也仅仅是购买保险产品的一个参考条件,也就是说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所起的是一种参照作用,并不是一个强制条件。保险产品的这种特性,正是所有商品的一种共性:买与不买都纯属一种自愿行为。所以,断然将保险条款列入霸王条款,理由并不信服。 既然保险条款与保险合同是两个概念,而且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那么所谓的保险条款其“霸性”就值得探究一番。就在中消协指责保险条款的“霸王性”的次日,有报道说,中消协对“霸王条款”进行点评,是为了唤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而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某位负责人坦诚说,保监会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加强沟通,对于一些条款,我们会加强对消费者的解释工作;其次,对于一些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我们会认真进行研究,给出合理的解决意见。而保险公司在直面中消协的点评时,更是直言不讳:保险业不存在“霸王条款”!笔者倒是读出了这样一种感受:这里所谓的霸王条款,是因为条款的内容不为大众所了解而造成的。如“单方变更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没有更改合同的权益,但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虽然表述上言词单调了些,但“单方变更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商业性的单边行为,却是无庸置疑的。“理赔要扣除互助款”则体现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这是否说明该原则既体现了保险的一种基本原理,更是一种需要大力普及的保险常识呢?由此想到:对某一类行规的孰是孰非,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下结论,更不能斥以“霸王条款”。 保险是一个新型产业,它的发展和国民的保险意识的提高息息相关。当国民的保险意识尚处培育阶段,动辄把保险行业某些规范性的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退一步讲,既便某些条款确有“霸王条款”之嫌,也决非是中消协简单下个定义就能解决的。如果中消协能够同保监办和保险专家共同坐下来寻求解决之道,效果不是更好吗?中消协单方面把保险的某些条款定性为“霸王条款”,至少是过于轻率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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