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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界回应霸王指控 称既有误解也该反省


广州的保险业界表示,部分代理人行销时确有不规范行为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就随心所欲调费率、只讲利益无信誉、住院津贴难求偿、理赔须知事后给等典型表述或案例加以点评。这在广州保险业界也引起强烈震撼。

  记者昨日致电广东多家寿险公司资深人士及精算师,他们认为,一部分意见是由于消费者不了解保险业的运作,而当中确也有保险公司应该反省的自身问题。为避免合同误会继续发生,继信诚、平安人寿之后,中英人寿等其他险商都在加速推出通俗化保单。

  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教授则认为,作为保险公司,除了规范自身行为外,也应该多做社会宣传,让更多老百姓弄懂保险。

  昨日,身在香港出差的广东保监局副局长黄洪对记者表示并不知道此事,而该局负责媒体发言的综合管理处负责人则表示,暂时未能发表任何意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则表示,有可能会联合各公司共同对消费者发一个解释文件说明问题。

  对于日前中消协对霸王条款的表述及点评,寿险业资深人士及申曙光教授作了如下回应:

  调费率投保人有权拒绝

  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消协点评: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回应:一位寿险公司精算人士表示,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是正常的。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会随意变动费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比如疾病率提高了,才有必要考虑提高费率水平。但实际上过去寿险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都采取了停售旧险种,重推新险种的做法。而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单,费率没有变更。所有的约定都明确写在合同之中,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即表示认同这些条款。申曙光认为,有两种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内随意更改费率就是对投保人不公平,因为风险本来就具有不确定性,只能根据对风险的预期来制定费率。而如果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利去更改费率,投保人也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种更改。

  重复购买医疗保险有风险

  条款:《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从其他福利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消协点评: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责任的理由。

  回应:在该问题上,几家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和申曙光教授意见相当。申教授指出,如果保险公司不作这种风险限制,投保人就有可能通过保单获得额外的利益,即从社会医保系统和保险公司两方面获得多于其支出的赔偿。对保险业来说,医疗费用保险是一种开支,不能重复购买,而人寿保险、意外保险等险种不能定价,不存在重复保险的嫌疑,可以任意购买。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投保时提醒投保人是否已经拥有相关医疗保险了。

  应考虑多种给付天数选择

  条款:某保险公司住院保险条款第八条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15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天为限。”

  消协点评: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

  回应:有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国内目前健康险和医疗系统未发展到双赢的深层合作阶段,部分医院监控制度不严,导致保险公司理赔时有可能要背负难以管理和控制的道德风险,为确保理赔风险控制,必须设定这样的条款。

  申曙光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多少费率就对应多少天的给付限制。而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生产者,可以考虑提供多种给付天数限制的费率选择。

  保险公司须提供《保户理赔须知》

  现象:被保险人出险后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消费者在不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保户理赔须知》规定冲突,保险公司趁此少报医疗费。

  消协点评:《保户理赔须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回应:多家保险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和申曙光教授均认为,这是部分保险公司部分代理人行销时不规范的个人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要求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将这些资料提供给客户。对于保户而言,如果代理人没有提供,保户也应该进行询问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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