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寿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业务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团体保险工作部各公司共同协商,并经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各寿险公司在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公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条 各寿险公司须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条款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条 各寿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保险方案或保险计划书须符合条款规定,并符合监管规定,切实可行。 第四条 各寿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关于调整寿险保险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的规定,并执行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不得向客户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 第五条 对于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产品,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0]26号文《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团体年金(万能型)保险产品,其结算利率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寿险公司应公平竞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各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要求,承保团体年金(分红型)业务时,对于每次所交保险费一次性提取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2%,分配给投保人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不得高于80% ;承保团体年金(万能型)业务时,手续费提取比例及各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累计不得低于2%,客户分成比例不得高于80%。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规定,在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各寿险公司应共同维护保险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不得贬低和诋毁其他公司,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第九条 各寿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6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第一章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之规定。 第十条 在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各寿险公司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自律,顾全大局,规范经营,并接受和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寿险公司应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各寿险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均有权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当地同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反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当地同级行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在业内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反映,并协助查处。 第十二条 本公约对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已自动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及自律组织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各签约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及自律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字之日(2003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团体保险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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