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目前资本市场不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经验尚欠丰富、转轨中的企业信用风险较大等特点,我认为中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应做到以下几点改进:
一、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等;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
二,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基于经济发展的阶段来选择。目前由于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当然,一定的银行存款在目前及长期是必要的。
三,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
四,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国际上通常采用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两个指标,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