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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保险中心作为车险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现象,逐渐受到业内关注。近期,我们对西安、青岛、成都和武汉四地区的新车保险中心做了实地调查,就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车保险中心产生的背景 车险市场秩序混乱是长期困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老大难问题。虽然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对新车保险市场秩序进行过多次专项整顿,但违法违规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超标支付手续费达50%以上,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且滋生腐败,一些非法保险代理人甚至形成黑社会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2000年6月5日,西安市在国内率先成立厂“机动:乍辆共保办公室”,设有城区和郊县两个营业场所。陕西省另外三个地市:咸阳、汉中和延安也相继成立厂新车保险中心。青岛于2001年7月,成都于2002年 10月,武汉厂2003年6月也成立了新车保险中心。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自2002年10月18日正式投入运行至2003年10月,共计承保新车82,978辆,保费收入30,180万元。 新车保险中心的组织形式 新车保险中心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非经营实体。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下设新车保险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新车保险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保险行业协会和新车保险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新车保险中心。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新车保险中心分别设立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并依法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根据相互达成的行业自律协议,各公司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都集中在“中心”内办理各自公司的新车承保业务。 青岛市新车保险中心采取兼业代理机构的模式,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属的经济实体(青岛正信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 新车保险中心的运行机制 各保险公司的新车业务集中在其设在新车保险中心内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办理,其他机构、网点一律停止自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新车承保业务。签约方的份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各家公司在当地车险市场所占份额(以签约方向当地保监局报送的车险业务统计数据为依据)协商确定,每年的4月1日开始执行,新成员的份额按照3%确定。中心收取的保费每周划转一次,每月核对份额,对本月超份额部分,在下月进行调整,管理费用按毛保费的 8%计提。开办费按份额进行分摊,运行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各家公司。 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承租车管所部分房屋作为新车保险中心的办公场所,中心采取“协会牵头、合并窗口、客户选择、划定份额、各自理赔、费用分摊”的方式。将各公司的服务窗口合并统一办公,按照划定的保费份额限制签单数量。在尊重保户自愿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下,对于某家保险公司所签发保单的超份额部分,在次日签单中调整,基本上保证各家公司的份额出入不大。 新车保险中心按保费收入的8%向各家成员公司收取综合管理费用。中心及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实际开支的费用,每月向各成员公司提交报表,成员公司向所属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以划拨营业费用的方式分摊综合费用。 各新车保险中心均在显著位置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提请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以及中心对客户的特别提示,内容基本上包括两点:一、中心办理的车险业务均为直接业务,享受各公司优惠政策,广大车主应自主选择、比较保险公司,防止误导,避免上当受骗。二、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投保单必须经投保人(车主)亲笔签字,其他人代签无效。 新车保险中心营业大厅内摆放了各家成员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宣传材料,并设置投保咨询处,较大程度上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新车保险中心的作用 方便客户。客户在同一地点就能办完包括登录牌照号码在内的全部保险手续,避免了过去为办理牌照在保险公司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奔波的现象,节约了客户的大量时间客户直接面对保险公司,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受到非法中介的误导。 规范市场。为车险市场自律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较大程度上抑制了按揭车辆保险、续保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增收增效。各家公司均明显感觉到展业难度下降,经营状况好转。新车承保面大幅提高,成本大幅下降。例如成都地区,新车承保面从过去的不足80%提高到现在的100%,减少成本支出至少20%,通过中心承保的新车业务赔付率在18%。新车业务成为公司主要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 防范风险。一是保费及时入帐,应收保费由过去的20%以上降低为零,有效地防范坐扣、挪用保费以及呆坏帐风险二是保单及时回收,回收率100%,杜绝了假保单、埋单和撕单等违法行为。 新车保险中心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1.新车保险中心的名称以及主体合法性问题 新车保险中心开始借鉴了航意险共保。成立之初,一些地方新车保险中心采用的名称为“新车共保”、“新车联保”等,这 类名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根据新车保险中心的实际运行模式,各家保险公司使用自己的保单,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出单承保新车,单独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构成共保或联保。因此,对新车保险中心的名称应当予以规范,避免使用“共保”或“联保”字样。随着2003年全国车险改革,保监会将制定车险条款的权利交还保险公司,车险费率也实行了市场化。因此,新车保险的共保基础不复存在,新车保险中心不能也不应该发展成为新车共保体。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新车保险中心作为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应当说,早期成立的新车保险中心实际上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后来,各家保险公司在新车保险中心内设立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依法具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格。这在组织形式方面解决了新车保险中心办理保险业务的主体合法性问题。 2.投保人自愿选择与强制交易问题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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