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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销售途径均有其神髓,业务员,代理店,店头销售,通信销售,业务合作等销售途径,本文将有详细的说明。
销售途径是行销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行销是定义在「商品或服务从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或是使用者,所施行的一切企业活动而言」,而销售途径就是在此所说的「商品(服务)向消费者的移动」之手段或机能。 直接、间接销售途径 销售途径,以是否由企业(生产者方面)直接管理来分,有「直接销售途径」与「间接销售途径」两种。一般来说,前者是以透过企业本身的组织行使销售,包括依赖销售员的访问销售、直营店的店头销售,或是通信销售(大众媒体销售)等。后者是企业将销售业务委托自己公司以外的组织办理,包括代理店的销售、合作销售等。 在一般的解释上,销售途径与销售组织常常被混合起来使用,但销售组织,指的是自己公司经营内的组织,公司之外的组织并不包含在内。因此,前述的情况可以「直接销售途径」=「销售组织」来解释,但后者则是狭义的定义。 以访问销售为中心 日本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途径,主要是「直接销售途径」,即「自己公司的销售组织」;且以「销售员的访问销售」为中心所构成。 最近,依赖代理店销售的间接销售途径,也就是活用自己公司以外的销售组织的销售方式,也正在普及中。 通常要成为业务员,就要加入人寿保险公司,修完所定研习课程后,应考「业界共通初级课程考试」,于合格后成为「人寿保险招揽人」,并向大藏省登记。之后,从事于招揽活动,修完所定课程,于一定期间经过受勤务状况等综合的判定,而被视为正规职员录用。 如此,「业务员途径」就被视作「直接销售途径」,归属于「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组织(分公司与营业处)」,而要接受教育、指导、活动管理、勤务管理等。 代理店依机能区分 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店,依机能不同可分为:①招揽代理店②介绍代理店及③收款代理店。 ⑴招揽代理店 与前述的业务员一样,被视为「人寿保险招揽人」而向大藏省登记,从事于人寿保险的招揽业务。一般来说,法人招揽代理店还可经营其他事业,而仅以人寿保险招揽人登记为「使用人」的情况较多。 ⑵仲介代理店 与前述招揽代理店不同,只是将「人寿保险准顾客」介绍给业务员等的代理店,所以没有必要做「人寿保险招揽人」的登记。被定位为人寿保险公司或业务员的「支持者组织」,不属「销售途径」。 ⑶收款代理店 顾名思义,就是行使「人寿保险费」收款的代理店。 最近由于业务员制度的高成本化,且以代理店为主要销售途径的外资系人寿保险公司的发现,使得招揽代理店重新评估以法人代理店为中心的制度缺失,寻求业务员途径的竞争及合作关系之间的调适。 设人寿保险专柜 「店头销售」就是对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店面的顾客,行使人寿保险招揽的销售方式。 最近,不仅是人寿保险公司本身的营业店铺,在百货公司等其他公司店铺设立「人寿保专柜」来销售人寿保险的型态也正在普及。这种情形有:①派遣常驻公司内的专门职员来销售②百货公司等的招揽代理店,由其从业员(使用人)来销售。 前者被视为「直接销售途径」,以「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组织(分公司、营业处)」的发展型态来掌握,后者则视为「间接销售途径」的「招揽代理店」型态之一来做分类。 「通信销售」就是以新闻、杂志,或是广告信函(Direct Mail: D.M.)等当做媒体来做广告,而由此广告所附加的申请书(或者是由索取资料所附送的申请书)来申购商品的销售方式。 DM销售有条件限制 人寿保险的通信销售,与一般的销售比较,因为有告知义务、契约开始日期或是道德风险排除(契约确认)的问题存在,因此有条件上的限制。 另外,当做通信销售的具体方式有:①人寿保险公司本身直接行使②招揽代理店或是合作企业等介入的方式。前者是「直接销售途径」的一种,后者是当做「间接销售途径」来加以分类。 「业务合作」就是以自己公司商品与不同业别的其他公司商品组合起来当做「复合商品」,而向不同的顾客介绍、提供资讯等的互助合作的销售方式。 视商品种类配合销售 人寿保险的业务合作,以1971年集团办理定期保险,与损害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组成的整套商品的销售为转机,但最近医疗保险、个人年金、一次缴付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商品合作的多样化有了进展,合作对象也扩充到银行、证券、信托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信用贩卖公司等相关业界。 这些以业务合作整套商品的销售方式,基本上视各个商品种类使用各个销售途径来销售。从人寿保险公司侧面来看则有:①业务员途径的介入②合作对方企业或关系企业的招揽代理之设置等方式。 合作销售的整套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是便利性、收益性的提升,对人寿保险公司来说是活用合作对象企业的市场与顾客系列等,其优点很多。但其反面则是「无资格招揽」或是「类似无资格招揽行为」等招揽过度所引起的问题,需要加以避免。 店头、通信招揽新招 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之销售途径多样化的变迁,受到冲击的要因之一是「保险审议会答辩」。 1975年答辩(「关于今后保险事业的应有状态」)中强烈要求消费者导向的经营,而销售途径方面,从招揽制度改善的观点,除了强调专职业务员中心体制的更加一层的强化之外,另一方面,也指示了「在招揽方面为了协助要保人服务的提升,应该谋求店头销售、通信销售等新的招揽型态之扩充」的新方向。 保险审议会答辩作了如下的解释:「为先设想到保险商品之多样化进展时,业务员对商品资讯的提供有其限度,因此,帮助消费者对自主性商品的选择的招揽型态,其必要性将更需提高。」 关于店头销售的方式,是不只把百货公司做为招揽代理店,还加上「于保险公司自己的店铺或在百货公司、大规模住宅社区等配置专门的职员,积极行使销售业务。」 关于销售途径,也是从经营的合理化、经营的特色化及行政的弹性化等观点,强调事业基层干部的招揽制度(业务员及销售组织)合理化与效率化,因此,行政与业界形成一体,来强化专职业务员中心体制更是今后的重要课题。 行政与业界一体 而在1979年答辩是加上1975年答辩的「消费保护与服务的充实」观点的指责,再从「经营的特色化与效率化」的观点,议论其销售途径的多样化。 如果发生以代理店活用为销售途径的状况,「今后还是应该以专职业务员为日本人寿保险事业主要的销售途径,而不要有其他阻碍强化专职业务员中心的体制情况发生」。更有甚者「特别是关于法人代理店,从招揽秩序之维持的观点,应该要如何的限制等,要有慎重的检讨」做了如此的指责与启示。 业务员非单一途径 日本国内人寿保险出现以无红利保险、个别定期保险,或是疾病保险等为主力商品的公司,同时招揽代理店、通信销售等方式,比过去仅依赖业务员途径的销售管道更加普及。 其次,在销售途径的多样化与「经营的效率化」之关联上,业务员途径的「专职业务员化的成本提高」与由于商品多样化「低附加保险费商品之出现」受到的影响也不少。 有关业务员制度之专业化,1962年答辩(「关于人寿保险招揽答辩」)以后,使行政与业务形成一体,有了改善与进展。 例如,在教育上,基于「业界共通教育制度」、加入公司说明会、初期三个月研习、初级课程考试合格后的招揽人登记、为学习更高度之知识的中级与高级专门课程考试制度、在职进修课程考试制度等,备有完整的阶段性教育与考试制度。 在新资体系上,着眼于业务员薪资的安定与减少人员汰换率的观点,提高了固定薪给的比率,而于1974年有了「最低工资法」的适用规定。如此,教育的充实、薪资体系的安定,使业务员途径有了质的提升,此一服务的提升,导致业务员的培育成本上升。 至于商品的多样化之潮流,虽然个人定期保险、医疗(疾病)保险,或是癌症保险等商品都已出现,但这些商品比起原来的商品,其附加保险费率较低,因此,以专业化高成本与高效率化为意向的业务员途径,在成绩计入与给付面来看,可以说是不具魅力的商品种类。 此种「专业化的成本提高」、「低附加价值保险费率商品的出现」,两要因相辅像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样,不仅要构筑新的销售途径,采取不依赖业务员为途径的代理店销售途径之「经营效率化」的观念,成为招揽体制脆弱的中坚中小公司的新途径。 另外,有别于「经营的特色化与效率化」的潮流,在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之中,有很多以标榜高薪资、高效率的男性专职业务员为主要销售途径的公司,而日本国内人寿保险公司也在过去的业务员途径之外,另外构筑起高薪资、高效率型业务员制度与组织的公司也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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