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行销策略 >> 为“三者险”销售开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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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者险”的“捆绑销售”引起各方广泛关注,毁者有之,誉者亦有之。一时间,可谓沸沸扬扬。我们不妨将这种争论做一罗列。 正方:“捆绑销售”作为一种“一揽子”销售方案,并非都是有害的,对消费者来说可能是好事,能够减少“搜寻成本”,还能减少生产者的“分配费用”。这种交易方式还有较低的“交易费用”,毕竟一次性的购买往往比多次购买更便宜。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禁止实施的是那些违背购买者意愿,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公平竞争造成妨害的捆绑销售行为。 反方:车险捆绑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看是否利用其经济优势实施捆绑销售行为。所谓经济优势,是指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具有支配、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独特的性质,能够使购买者产生对它的特殊需求。《道交法》的出台使得机动车一方对第三者责任险产生了特殊需求,强制购买三者险成为上牌、年检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将直接造成机动车一方无法上路,这正是保险机构实施捆绑销售行为利用的经济优势。 正方:这里的捆绑销售关键是其是否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捆绑销售可以给消费者节约成本、提供一站式全面服务,但前提是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以欺诈、误导的方式骗得消费者购买法定强制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搭售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反方: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秩序。从捆绑销售行为的客观结果来看,一方面,强行搭售剥夺了消费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通过产品的不法销售,挤占了本应属于其他保险机构的市场份额,对保险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 可见,以欺诈、误导或强制的方式将其他车辆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捆绑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议处方 一、尽早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做好过渡性的工作安排 在“强制三者险”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可继续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商业“三者险”来落实《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对商业“三者险”进行必要的修订。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任意一家保险公司、以任意赔偿限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办法》中关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的规定,可考虑继续实施,待救助基金制度建立后再利用部分救助基金退给预付医疗、丧葬费的公司。 三、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群众保险意识 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实施为契机,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做好宣传工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稳定社会秩序所起的积极作用,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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