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营销培训 >> 董事责任险市场空间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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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近日被引入广东销售,引起省内不少上市公司的关注。自去年1月平安保险公司独家在深圳、北京、成都、杭州等大中城市推出此险种后,很快受到上市公司的追捧,至今已有60家上市公司投保,投保额多在1000万元—2000万元。据悉还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向平安洽谈投保意向。 董责险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相当普及,将公司高管层的决策失误和工作疏忽可能引起的民事赔偿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已是公司高管层转移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亦成为公司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至少给中小股东吃颗“定心丸”。 但“舶来品”的董责险能否在中国推而广之,其市场空间能有多大? 民事责任赔偿制催生董责险 随着上市公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预期风险将逐步增大,公司高管层对转移自身任职风险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董责险在国内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平安产财部总经理史良洵称,这正是平安率先将这一险种引入国内的动因。 按照《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规定,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对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个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去年初《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还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而个人财产往往难以保证足够的赔偿。因此,《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同时明文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投保董事责任险后,当高管层因履职过失而被提出索赔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正式受理证券民事诉讼以及银广夏、大庆联谊等证券民事诉讼案件陡增,国内长期缺失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被提上创建日程,董责险便应运而生。 平安财产险部有关负责人冉晓梦介绍,董责险并非纵容董事、高管“违规冲红灯”。因为这一险种并不承担公司董事恶意作假、故意违法违规等行为引起的索赔,但它可以为仅因过错过失而成为被告的董事和高管层转移风险。 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对记者称,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及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高管人员无论如何勤勉尽责,亦难免有决策失误或工作疏忽之时。如果没有相关保险,董事和高管层可能会因自己随时可能承担巨额赔付而顾虑重重。选择投保责任险,自然成为高管层转移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 冉晓梦还介绍,独立董事面临的风险正日益增加。因为,独董因为条件受限或对公司内部事务不熟悉,在董事会作出某项决议时,往往无法尽责提出意见。如有关决议造成不良后果引起索赔诉讼,独董亦要承担责任。因此,不少独董已意识到这种风险,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投保董责险。(摘自南方都市报) 市场空间有多大? 尽管《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并未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险,但这一指导性建议无疑为董责险打开了巨大市场空间。 不少上市公司都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感兴趣。省内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上市公司董秘和代表称,他们正考虑为包括独董在内的全体董事和高管层投保董事责任险,投保额不会低于1000万元。 平安产险总经理史良洵对记者透露,目前国内最大的四五家拥有海外上市背景的大型公司正与平安接洽投保事宜,投保额可能以数千万美元计,更有个别公司拟投保逾亿美元。 AIG旗下的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孙蓓华称,近年发达国家中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诉讼案不断发生。在美国,遭股东提起集体诉讼案的上市公司数目从1996年的110家成倍增加至2001年的327家。因此,AIG在美国首创董事责任险40多年来,一直深受欢迎。目前已有96%的上市公司投保这类险种。在加拿大亦有88%的公司投保。而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都已购买了董事责任险。 与平安合作开发董责险的美国丘博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李志文亦称,在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中,索赔方往往在起诉公司的时候,将管理层作为共同被告,但高管层不能用公司的钱去打官司。而只要投保了董责险,即使最终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为保险人承担抗辩费用。由于此类诉讼可能增多和抗辩时间可能较长,这笔费用不少。因此,即使为了减轻高额的抗辩费用,越来越多公司高管都会倾向于投保。 有保险公司乐观地估计,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约有1100多家,假设10%的公司购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就可超过3亿元。 目前,在中国只有平安保险开辟了董事责任险的处女地,而其他中资财险公司还在观望之中,但国际巨头对此已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美亚有关负责人称,目前美亚还不能向中资企业提供保险,一旦政策允许,美亚必将开发这一市常而丘博公司亦称,该公司已在上海设有分公司,政策禁区突破后,该公司肯定会抢一杯羹。 及早推出有利积累经验 不过,带有浓烈“舶来”色彩的董事责任保险在国内推出一年多,亦遭来一定的非议,其焦点集中在董事责任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大部分民事诉讼赔偿案来说作用不大。 有法律专家指出,目前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尚处在创建阶段,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操纵市尝内幕交易、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如何受理,并未作出规定。因此,无论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仍有一大部分都得不到司法受理。而目前董事责任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于法律上认可的赔偿责任负保险责任。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的法律真空使得该险种的责任范围极小,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赔偿责任大多不属于保单的责任范围。 对此,美国丘博保险的李志文称,目前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责任的界定的确不及国外完善,但随着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中国公司不仅面临中小股东的索赔案件会增多,其它类型如客户、雇员及竞争对手的诉讼亦会越来越多,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将发挥更多作用。而及早推出此险种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该险种的作用。 还有不少人提出质疑,董责险目前多接受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投保,而对业绩一般甚至诸如银广夏之类的问题公司,保险公司会否承保? 平安财产险部冉晓梦表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当然要控制经营风险。一般而言,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优先接受经营规范、业绩较好的公司来投保。对经营状况一般的公司亦会考虑承保,只是保费会相应提高。因此,在承保时,保险公司会仔细审核投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但是,对一些经营业绩较差、管理较混乱的公司会审慎考虑,不但要大幅提高保费,甚至还会拒绝为其承保。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平安已拒绝了数家此类上市公司的投保申请。 美亚保险的孙蓓华介绍,由于美国近5年来对上市公司集体诉讼案件激增,整个美国董事责任保险行业的赔付金额已由1996年的7·59亿美元飚升到2001年的56亿美元。目前,对于财务状况良好且没有赔付纪录的上市公司,董责险保费的平均升幅已达到35%,而对高风险的上市公司而言,保费增幅可能达到100%甚至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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