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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保险集团控股只是金融控股的一种模式,那么以保险为主载体的控股公司则要受到《保险法》和分业经营等规定的多种制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1年10月被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却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两大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和持有55.29%股权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华银行”);证券(“中信证券”);保险(“信诚人寿保险”,与英国保诚保险公司在广州合资组建);信托及期货等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经营范围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全能化银行、证券、保险联合的金融集团模型。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以“光大集团”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公司。一批像“首创集团”、“海尔集团”、“中石油”、“中海油”等产业大鳄也通过一系列的并购重组,形成对一些金融机构的控股,并利用其在制造业、加工业等产品市场具备的庞大客户群和营销网络,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即“产融结合”。以上这两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能算作“准金融机构”,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下,对此类机构的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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