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法律论文 >> 浅析开放式基金对中国保险投资的深远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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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 自1999年10月28日,同盛基金向保险公司定向配售起,即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至2000年6月30日止,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额为91.53亿元,有20家保险公司获准入市,在23份基金中报中,平安保险、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已分别成为17只、16只、11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平均回报率达10.52%,超过保险公司以往5%——8%的资金运用回报水平。从目前新基金的涨幅来看(8月11日),新基金的增幅均在30%以上,其中净值增幅在50%在基金数占13只。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寿险经营的利差损,推动了分红保单、投资连结等投资险种的发展,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拓宽了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在基金入市规模方面,保险公司潜在的入市资产规模与现有基金的规模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保险投资基金(91.5亿元)仅占保险公司总资产(3116.9亿元)的2.94%,若仅以保险公司资产总额(3116.9亿元)的5%的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规模应为156亿元,由于规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在一只基金中持有的份额10%最高限额,诸多保险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基金汉兴、基金景福、基金安信、基金裕阳等)在今年6月末已达到10%,保险公司欲扩大其基金投资规模,市场的现有基金规模已不能满足。在基金种类方面,基金的品种单一,期限趋同性强。因此,较小的基金规模和较少的基金种类约束了保险公司进一步的基金投资。 二、封闭型基金对目前我国保险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约束 目前封闭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容纳保险资金巨大的潜在入市规模。以中国人寿为例,其1999年末总资产已达1261亿元。仅以总资产的5%为该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上限,其理论入市资金就可达63.05亿元,该公司必然要把这63.05亿元资金分布于近30只规模在20亿元至30亿元的基金中。若以目前保监会10%的比例计算,现有基金规模大大小于商业保险的入市规模。 基金品种单一,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不对称。目前新基金的期限为10年或15年,锁定的较长期限不利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来安排长线或短线投资,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资产选择和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资金间接入市,不利于保险公司干预资金运作、控制资金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仅仅是一个认购者,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决策干预资金运作,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未能充分体现,进而不利于保险公司有效控制入市资金风险。 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在资金和股市之间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与保险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直接入市相比较,间接入市增加了基金的发行成本和其他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间接入市的中间环节和管理必然加大管理成本。 三、加快发展开放式基金,拓展保险投资的深度 从较多发达国家的保险投资情况来看,1997年欧洲股票基金收益率为17.33%,美国为13.57%,台湾平均收益率为26.2%,1998年美国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占股市市值的13.5%。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或直接投资于股票是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的主要渠道。在中国,由于金融市场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是较为稳健的投资方式。但由于目前基金规模过小,封闭式基金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选择呈现出约束性。为此,加快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对拓展保险投资深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放型基金相对于封闭型基金所具有的优势。第一,开放式基金以资产净值作为交易价格,而封闭型基金易受资金供求的影响,其交易价格与基金资产净值有较大差异,因此,开放式基金价格的透明度较高;第二,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费用通常比封闭型基金低,通常封闭型基金的销售费用为8%左右,开放式基金为5%左右,从而有利于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第三,由于开放型基金可能赎回,一方面有利于基金规模的灵活调整,根据市场的投资潜力和经济景气状况调整其规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或投资策略进行选择和调整,因此,开放式基金能够满足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多重需求。第四,开放型基金由于受投资者赎回的约束,必须力求基金公司投资决策优化、投资收益最大化,因而产生良好的激励机制。 开放型基金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保险投资的深化。第一,开放型基金能根据经济状况和投资需求灵活变动其规模,能适应保险公司目前对基金投资规模的需求。第二,开放式基金能有较多层次的基金产品,能解决目前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单一性,形成品种齐全的基金市场,进而有利于保险公司在较大程度上进行投资组合以此降低风险稳定收益;第三,开放式基金有利于保险公司从目前的间接入市者转变为直接入市者,以直接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投身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一方面增加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主体,打破基金销售由券商垄断的局面,形成多层次的基金销售网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直接发行基金,有利于降低基金的销售费用,保护投资者竞争性选择的中心地位。第四,同时,保险公司从间接入市者变为直接人市者,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促进保险以司强化管理和资金运用水平,促进保险品种推陈出新,最终提高竞争力。第五,发展开放式基金扩大基金市场规模,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公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构建开放式基金的法律基础,完善其市场环境,设立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允许保险公司独资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的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允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对保险投资与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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