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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招投标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王笋
    我国的保险招投标最早起始于政府机关车辆,而现在已由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并渐成发展趋势。保险招投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腐败行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在保险市场尚不规范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甚至走向极端。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轻则破坏市场规律,引发无序竞争,重则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甚至导致偿付危机和保险公司破产,因而对于保险招投标的规范和监管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保险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邀请招标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且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招标方式有保户自己招标和委托经纪人、代理人公司招标等多种形式。保户自己招标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委托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知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代理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代理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二)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的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甚至仅中标百分之几份额也大肆渲染,提高市场形象,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成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和每一危险单位所造成的最大损失责任。有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提出超出成本的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似乎只要保险什么事故都得赔,这样做的结果轻则破坏市场和价值规律,引发恶性无序竞争,重则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甚至导致偿付危机和公司破产,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定价、报价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将成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为竞标成功,部分保险公司自己提出了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
    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在投标书外,私下与投保人或其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既然投标书已全部反映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什么还要搞私下协议,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道德危机。
    (三)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保险评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评标过程和结果,使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和监管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评标标准,评标中随意性较大;三是缺乏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评标机构和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比例要求不明确;四是绝大多数评标委员不是从符合资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名单不保密,素质无保证,人为因素较重;五是部分开标、评标过程,评审意见和书面评标报告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搞暗箱操作;六是投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给许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有的公司仅仅分得百分之几的份额;七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可能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八是评标后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对保险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
    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要通过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的监管,发挥保险督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纠正保险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从而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建议保监会在国家《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招投标实际状况,出台《保险招投标监管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为保监会依法监管提供保证,为保险公司依法参与招投标提供可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创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互相监督。保险公司自身要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加强自控和自我约束,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和完善“企业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发展。
    (一)保险招标应公开,招标书的要素应齐全
    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除经保险督管机构批准外应进行公开招标,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招标书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部门不得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建议保监会或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逐步使招标文件向规范化、格式化方向发展。
    (二)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和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费率要能够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够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进行再保险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具备的偿付能力。报价费率过高可能失去竞争能力而丧失市场,报价费率过低和承担的责任过宽极有可能造成偿付危机,动摇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科学合理的报价和相对应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费率不应是评标的惟一标准,价格最低并非是最佳的选择,一定要全面综合考虑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特别要考虑出险后是否具备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要遵循价值规律,要把报价的费率风险和过宽的责任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加以防范,要全面评估承保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技能核保,要从历年经营积累的数据中,找出规律,建立数学模型,进行精算,从而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要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保险分支机构一定要在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核保和承保,切实将效益观念,风险意识落实到每个经营管理者的思想中,落实到每项投标活动中,从而杜绝和防范报价风险。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3、标书以外的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4、投标书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三)保险评标应公开评标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竞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非法干扰和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有依据的评分标准,同时在招标书中就应该公开、明确、透明。三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评认证一批有资质的评标机构和专家,并向社会公告。评标时所需的评标委员应从经过认证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强行指定。四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认证,经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被保险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公开评标程序,公布评标分数和评审结果。六是评标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由谁家公司承保,出险后的定损理赔由主承保公司牵头负责并制订定损理赔处理细则,防止互相推诿或扯皮。七是要由纪检监察或公证机关全程参与招投评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八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督中标后各项承诺是否兑现,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投标书中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的保险公司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经济和行政的处罚。九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招投评标人对招投评标提出的异议,对违反《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的招投评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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