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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六)
中华保险网 2006-4-1 22:51:58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履行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提高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慨述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熟悉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存在形态;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

    熟悉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应遵守的原则;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以及损失补偿原则存在的基础。了解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熟悉代位求偿的意义;掌握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中 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代位求偿的例外、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值的区别。了解分摊原则的基本含义;熟悉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掌握重复保险的三种分维方法及各自的计算公式、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分摊的规定。了解近因的概念;熟悉近因原则在理赔过程中的运用、在保险实务中确认近因的要素。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熟悉保险人权利的行使、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熟悉投保方权力的行使、投保方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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