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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总论的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这些知识和原理的实际能力。 考试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了解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自愿订立原则的含义。掌握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熟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以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掌握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来源;熟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防止和避免产生道德危险的意义。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熟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掌握投保人应具 有的主体资格以及《保险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限制性规定和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方式;熟 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联系与区别。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主体、保险标 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主要事项的含义;熟悉责任免除的三种类型、保险费的构成、解决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熟悉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熟悉要约、承诺、要约人、受约人和承诺人的概念,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构成条件;熟悉实务中要约人与受约人身份的相互转化;熟悉保险合同的几种书面形式及其特点、效力和适用对象。熟悉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生效及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规定、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的基础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了解无效合同的 确认机构;熟悉合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以及返还、赔偿 和追缴的规定。熟悉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掌握保险合同主体、内容变更的程序及变更的后果。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熟悉合同解除的四种形式;掌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掌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了解保险合同争议的产生和处理方式;熟悉协商、仲裁、诉讼的特点和效力;熟悉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概念、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程序;了解仲裁的“一裁终 局”制度及仲裁协议的作用;了解我国处理涉外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熟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审终审制。熟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的原则和三种解释方法;熟悉对不同出处的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及解释效力;熟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释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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