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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三)
中华保险网 2006-4-1 22:51:57


    第三章 保险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总体把握程度,测试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担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业法基本内容的程度,使考生深刻理解保险的法律内涵,提高其合法从业、合法竞争的自觉性。

考试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
       熟悉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所调整的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了解我国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掌握《保险法》的框架结构及其主要内容;了解《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熟悉保险中介人法规的相关内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掌握保险活动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自愿原则、境内投保原则、保险专业经营的含义及其意义、分业经营的要求及其意义、公平竞争原则的意义。

(二)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了解保险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熟悉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及其程序了解保色公司遵循业务经营规则的重要性; 熟悉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的具体要求、分华经营的内涵、原因及其现实意义;了解保险公司泽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 意义、人寿保险公司和非人寿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不同方式;熟悉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的概念及其提取方式;了解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重要意 义及其提取方式、保险公司公积金的概念及其作用;掌握当年自留保费的概念、《保险法》对当年自留保费的限定及其原因、偿付能力的概念、偿付能力对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意义;了解保险公司资拿运作的重要性、了解我国《保险法》对资金运作的规定;熟悉再保险的概念、分保原则;掌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中应 遵守的行为准则。
  了解保险公司解散的概念、任意解散与强制解散事由;了解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的原因、意义、保险公司清算的程序;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保险公司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了解保险业管理的三个层次;熟悉国家对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能;了解保险行业自律及保险企业内部管理的必要性。 熟悉国家对保险组织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保险经营监管的内容;掌握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内容、对费率和条款监督、对再保险业务监管以及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监管的必要性。
  熟悉国家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以及对资本金、准备金、资金运作和财务核算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监管原则。掌握国家对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熟悉对中介的资格监管、业务监管、财务监管的具体内容。
  了解保险行业管理的概念、保险行业管理组织的性质和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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