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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艰苦卓绝的“入世”谈判中,保险业作为承受压力最大、争执最为激烈的几个行业之一,如何在即将到来的“大比拼”中生存与发展,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对一直履行着国内再保险主渠道的法定再保险的冲击几乎是致命的,“存”还是“废”,应作何选择,值得探讨。

      一、法定再保险的基本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法定再保险亦称法定分保或强制分保(compulsory re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承保的业务,按一定比例分给国家指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形式。法定再保险对于一国保险业在初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增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提高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护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壮大国内保险市场;加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充分利用国内的承保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资金。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法定再保险业务,纷纷通过立法和成立国家垄断经营的再保险公司等方式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早在20世纪20年代,智利、乌拉圭、土耳其等国就建立了国家再保险公司经营法定再保险业务。

      与中国一百多年的保险史相比,七国的法定再保险还只能算个“新生儿”。1985年以前,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我国保险业形成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不存在实施法定分保的客观条件。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首入大陆市场,在深圳设立了第一家分公司,我国的保险经营主体开始多元化,出现了国内分保需求,法定再保险的实施条件初步具备。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全部保险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从1988年开始,我国的法定再保险开始运作。但最初的几年业务量一直很小,截止到1995年底,法定分保费收入总和只有26.5亿元人民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且授权中国再保险公司(时称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法定再保险业务。从此,我国法定再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自《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法定再保险已走过了五个年头。五年来,法定再保险业务年年迈上新台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定分保费收入1996年就跃升至70.94亿元人民币,1997年超过了101亿元人民币,2000年达到了135.41亿元人民币。法定再保险业务已经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财力,货币资产从1996年的8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999年底的愈百亿元人民币。法定再保险业务对直接保险公司也给予了很大支持,五年来累计支付赔款251.76亿元。遇有大灾时,为了缓解直接保险公司流动资金压力,还及时支付现金赔款和大灾预付赔款。

       二、WTO框架下法定再保险业务改革的动力机制

      (一)外部压力:WTO规则与大国势力

      从理论上看,加入WTO并不必然导致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取消。法定再保险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支持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一项干预措施,是在自发的市场力量中融入了政策力量,它体现了市场力和政策力这样一对范畴。而WTO规则涉及的关键是开放与保护这样一对范畴。二者是相关关系,并非对立关系。即使从WTO规则自身来看,也不足以得出加入WTO必然取消法定分保这样的结论。WTO之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前者意味着缔约国一方可以平等地享受在另一方国内的商业机会,即机会的平等;后者意味着进入另一国的企业享有与其本土企业平等的竞争地位,即身份的平等。法定再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措施(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对所有在境内营业的商业保险企业普遍适用,既不影响外资进入,也不影响其享受平等待遇。

      从实际看,有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仍旧保留着法定分保。如埃及在1993年“入关”,现在仍保留着30%的法定分保。再如土耳其在1986年“入关”,保险市场1990年全面开放,但土国法律同时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承保的业务按一定比例分给一家叫MILLI RE的专业再保险公司。这实质上还是法定分保。

      但是,WTO协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成员国之间的一些双边协议,而这些双边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中国现在的“入世”条件已不可能像上述国家当时的条件那样宽松,同样是在WTO框架下,其它发展中成员国能够保留法定分保,中国却做不到,直接原因就在于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和欧盟对中国施加了强大压力,为尽早“入世”这一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计,我们不得不作出局部妥协。在WTO“最惠国待遇”规则下,对美国的让步就相当于对所有WTO成员国的让步。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定分保与加入WTO没有必然的冲突,决定法定分保改革或取消的不是WTO规则,而是大国势力的压制。WTO规则只是放大了这种影响。

      (二)内部动力:法定分保与经济市场化及中国再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矛盾

      法定分保作为维护我国保险业和再保险业发展的一项扶持性产业政策,实施5年来的确发挥了应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向纵深推进,这种趋势与体现国家对保险业政策干预的法定分保产生了矛盾。

      首先是政策力与市场力之间的矛盾。保险政策力强调,只有通过政策或法律强制实施某项管理政策,如法定分保,才能保障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保险市场力强调,直接公司需要分保与否,完全应由他们根据自身的承受力自主决定。这两种力具有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属性,在不同阶段,其主从地位是不同的。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期,法定分保有利于保险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随着保险市场日益走向有序竞争,保险企业实力不断壮大,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经济发展中的市场机制要求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行政干预逐步淡出。所以说,即使不加入WTO,只要市场经济逐步深化,市场力和政策力的冲撞就必然会凸现,法定分保就必然走向消亡。以韩国再保险业开放为例,“入关”后,韩国虽然取消了法定分保。但政府同时又认为,韩国再自1963年成立起,已发展了30多年,法定分保作为一项扶持政策已经完成使命,继续实行不利于保险经济的公平发展。

      其次是WTO精神与法定分保政策取向的矛盾。法定分保的保护性和强制性与WTO所倡导的开放性和自由化是不和谐的。尤其市场开放以后,外国公司将相继进入,他们久已习惯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经营环境,并且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各自的分保渠道,如使之接受法定分保,必然会有阻力。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市场机遇

      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已经定位于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商业再保险业务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如果仍像现在这样,对政策性业务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自主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潜力却很弱,即使业务规模再大,仍然难以挤身于世界一流之列。

      当前,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的—项战略任务是大力拓展商业再保险业务。但是,较高比例的法定再保险对发展商业再保险业务却有着不利影响,原因在于:

      1.使商业再保险展业困难。一方面,20%的法定再保险业务挤占了商业再保险业务的部分空间;另一方面,分出公司认为中再公司通过法定分保已分入了相当规模的保费,在办理商业分保时,出于谨慎或者其它原因不愿意再向中再公司办理分保。2000年国内商业再保险保费支出为19亿元人民币,分给中再公司的只有约1亿元人民币,92%流向了国外。

      2.导致再保险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法定分保使直接公司分出了20%保费收入,在承保存在利润的情况下,分出公司就尽可能留下多的保费,许多理应办理商业分保的业务或者不办分保或者少办分保。这种情况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相对于业务规模而言,中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资本不足的问题(当然,客观的原因是目前人民币业务分保存在困难)即使办理法定分保的业务,也存在分“瘦”不分“肥”、该单独申报的不申报、该给的资料不给、拖延应予及时告知的信息等现象。

      3.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法定分保条件是既定的,具有强制性;而商业分保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分保条件。这两种业务共存于—家公司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下矛盾:同一笔业务既对中再公司办理了法定分保,又办理了商业分保,但条件却存在显著差异,多数情况下,商业分保的条件比法定分保条件优惠得多,不仅给法定分保造成了困难,而且也严重损坏了公司形象,进一步给商业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法定再保险业务的逐步取消是必然的,即使不加入WTO,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法定业务也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高比例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并不总是对中再公司有利,反而对开拓商业再保险业务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从短期看,中再公司确实可以通过法定业务获得一定利益。但是由于商业业务与法定业务的战略地位是不同的,以长远眼光看,商业业务才是其战略利益所在。如果公司不对业务结构大幅调整,是没有出路的。

      四、实现从法定分保到商业分保成功过渡的对策建议

      离开了法定业务支撑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将如何实现从以法定业务为主向商业业务的转型,重获新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紧迫的、必须加以严肃认真探究的课题。我们认为,中再公司的业务转型必须坚持法定业务在其存续期间规范运营;随着法定业务逐步降低比例直至取消,必须同步大力扩展商业再保险业务;必须稳占国内市场,扎实、循序地走向国际市场。在此“脱胎换骨”过程中,处理好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一)变革观念,牢固树立自力更生闯市场的意识

      观念的变革决定着我们的行动是积极主动还是相反。我们必须认清加入WTO与改革法定分保这种大势,消除对法定业务或国家政策扶持的心理依赖性,树立搏击市场、自主主存的观念,更加积极主动地探寻业务发展的新路了。虽然近两年中再公司作了很多工作,成效也比较明显,但相对于客观现实的要求而言还很不够。比如说,在指导思想和经营方针上,我们认为,这与其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平衡点掌握得比较好有很大关系。而我们的法定分保才实施了5年,国内、国际阻力一直存在,利益平衡点没有找准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分保手续费的争议就是一个表现。在我们经营商业再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想获得长远发展,更必须掌握好利益平衡点,真正实现“双赢”。

      (二)落实优先国内分保的政策取向,积极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

      再保险事关我国保险产业安全,中国必须要有自己的再保险公司,这一点已被历史事实所证明。虽说入世后法定分保政策这一“硬”保护难免受到冲击,但我们还可以借助于“优先国内分保”这一产业政策取向对民族再保险业进行“软”保护。我们应该在几年过渡期里,充分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积极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为实现公司未来业务顺利转型打下良好基础。

      可能的业务增长点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币业务的协议分保。入世后,只要我国外汇管制并不随之放开。人民币业务的分保仍将是许多保险公司面临的大问题。这对我公司而言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好机会,我们应争取在保监会的支持下,牵头建立国内人民币业务的分保机制,与各分出公司组织协议分保。这可能会是今后我公司业务的主要增长点。另一个可能的增长点是自然巨灾业务。目前我国的自然巨灾业务都涵盖于普通财产险保单中,不仅巨灾风险保障程度低,而且不低于专业化的管理与核算。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许多国家都把它独立出来,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并给以必要的支持。我国将来也必须向这个方向发展。巨灾业务体现着一定的政策性和强制性,在许多国家,如法国、西班牙、日本等都是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或类似机构专营的。我公司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研究建立我国的自然巨灾保障机制。

      (三)加快公司机制改革步伐

      加入WTO后,企业的竞争环境—下子扩展到国际范围,公司的组织结构理应向最适宜国际竞争的形式转变,这对我们这样一个市场化经营基础尚不稳固的国有公司尤为重要。股份公司由于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代表形式。我们应积极准备股份制改造,吸收分出公司参股。对于我们再保险公司来说,股份制改造还可收到额外好处:在分出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形成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那样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形成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内部动力,避免分保费的大量流出。例如,泰国再保险公司就是1978年由75家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的,公司章程规定,各公司一律将每笔业务的5%分给泰国再,如还需办理分保,也应优先分给泰国再。这虽然不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效果并不比法律效果差。泰国再虽才成立了二十余年,但已牢牢确立了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究其原因,非常重要的—点是,泰国再是由75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每家公司都是泰国再的股东,大家都“约定俗成”地自愿向泰国再保险公司分保,否则在市场上就会有孤立感。

      (四)提高资金运用收益水平

      入世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和竞争的加剧,目前尚存的承保利润会被“挤出”,承保将会亏损。再保险企业利润主要应来源于资金运用,分入业务的目的在于融入可以运用的大量资金。如此看来,我们公司要想生存,不仅要有一定的业务量,更要有较高的资金运用收益水平。

      (五)大力提高技术水平

      再保险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决定公司竞争实力的关键因素在于技术和服务,而服务水平如何取决于技术水平。在此方面,韩国再保险公司的经验值得借鉴,在取消法定分保以后,韩国公司仍然获得了很好的分保成果,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韩再公司在取消法定分保以前享有费率制定权而获得了技术上的磨练,从而在加入WTO后,在与外国公司的竞争中,韩再公司的费率在国内市场上具有优势。相比而言,我们的技术水平欠缺太多,亟需加倍努力。

      (2001/05.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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