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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风险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作为农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贯彻国家支农政策的职能。自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拉开序幕后,不同区域的农业保险公司以不同的模式展开了农业保险试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然而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各农业保险公司也遭遇了相同的难题———农业再保险的缺失。 “当前,农业再保险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如不尽早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必将严重制约刚刚起步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由中国再保险公司承担起中央再保险的职能,除承担一定比例的乘数保障外,还要提供超赔保障,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分散与集中。”来自成都安盟、上海安信、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四家农业保险公司的高管们在日前举行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上作出上述呼吁。 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入保费设立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从而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在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而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却仍是一片空白,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和“三农”政策很不相称。 各农业保险公司一致希望,由中国再保险公司承担起中央再保险的职能。这不仅仅由于中再是我国除国际再保险公司以外惟一一家再保险经营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出自于面对国外再保险公司的无奈。“由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对种、养殖业的风险评估体系和评估结论与我国完全不同,因而他们在费率上开出的价码远高于我们的评估结果。并且,国外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和理赔金额的确定上也和我们差异很大。以上海今年遇到的几次台风所导致的种植业巨额损失而言,国际再保在理赔的程序上、理赔操作上以及最终理赔金额的确定上都与我们有不同意见。由于农业保险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我们很难做到对每一个农户、每一亩田、每一株林木作出准确的定价,我们更多的是采用对目标的查勘来评估风险,而国外再保公司理赔的要求很高,因而双方很难达成一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石践在与同行交流经验时如此说道。 此外,有关农业再保险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中的障碍之一。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吴学锋告诉记者:“由于无法可依,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立法程序周期较长,各公司代表也建议先在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业再保险也属于准公共产品,它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有关政策的大力扶植。目前,试点阶段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尚未出台,试点只能停留在相对狭小的区域、品种范围内,没有足够的量和面不利于总结试点经验。同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开发、承保、防灾防损服务、查勘、理赔等一系列成本投入上都要远高于城市。因而农业保险公司呼吁对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费用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对农业保险的保费缺口,要调动多方积极性,争取由国家财政、各级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分担。此外,他们还呼吁政府尽快提供相关的配套政策,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相关政策整合问题,把农业基础建设、农村救济、科技服务、供销服务、气象服务、防灾防损等行业政策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正在深入研究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和制度:财政部重点研究国家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科目与补贴目录的建立;农业部重点研究扩大保险的试点范围,帮助推进国家关于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然而,这些政策究竟会在什么时候具体落到实处,众多农业保险公司仍在翘首以待。 相关链接 农业保险与“绿箱政策” 据保监会财险部专家介绍,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因而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生产过程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各国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扶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对农险经办机构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和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等。 在我国,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但专家指出,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议的规定,我国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的支持水平需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以内。今后,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稳定的自然灾害防治和救助制度,替代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将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和趋势。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农业补贴有两种: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的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保险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被称为“绿箱政策”;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通常会对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被称为“黄箱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不赞同“黄箱政策”,并试图通过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以限制和削减,但不限制“绿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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