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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全面贯彻新《保险法》,确保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车辆保险市场,促进民族保险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共同协商,对2002年9月5日制定的《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修订,以资共同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得损害行业利益。各签约公司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国家或保监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浙江省保险市场现有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具有约束效力,各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订并经中国保监会和杭州保监办批准的机动车辆险的条款和费率(包括附加条款和费率)。
    未经中国保监会和杭州保监办批准的机动车辆险条款和费率(包括附加条款和费率),不得开展业务。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条款规定确定保险金额,在确认新车购置价时,应参照“浙江保险网”(www.zjbaoxian.com)上公布的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重置价)确定。
    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可按“浙江保险网”上列明的新车购置价(重置价)上、下浮动10%确定保险金额。
    如在“浙江保险网”上未列明车型的重置价值,可按近期的市场价格加10%附加税确定新车购置价(重置价)。
    对于中途变更保额的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支票(个人私车业务除外)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出具机动车辆险保险单并开出保费发票后,保险费应及时入账。对少数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客户,因一时资金困难不能一次交清保费的,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交费日期,最长不得超过起保之日起三十天。如超过三十天仍然收不回保险费的,则应收回保费发票。对收不到保费又收不回保险费发票的,在起保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出单公司必须将该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同时予以注销。
    保单保费金额必须与保费发票金额和实收保费入账金额相一致。严禁少收多开或保费发票上下联金额不相符的现象发生。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车辆保险的大客户实施分期交付保费的,必须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每期交付时间和金额,并按约定的分期时间和分期实收保费数开具发票,保险期满前必须全部收回保费。保单保费金额、分期保费发票累计金额和实收保费金额必须一致。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参与地方政府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条款、费率规定,除条款和费率规定优惠外,不得给予其他任何赠送险种、退费和“贴费”。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杭州保监办核准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兼业代理人的代理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无合法代理资格的汽车经销商、租赁商和汽车俱乐部等机构的业务;不得接受虽具有合法代理资格但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机构的业务,更不得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


    八、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向个人代理人颁发“展业证书”。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者为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也不得接受非本公司聘用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任何业务,更不得向他们支付任何业务费用。


    九、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的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未经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专业代理公司的业务,不得接受跨区域经营的专业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更不得有向他们支付任何业务佣金或手续费及其他馈赠实物、报销费用等行为。


    十、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持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经纪公司的经纪业务。


    十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对保险代理人定期进行培训(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加强管理,宣传新《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十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车辆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对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的每笔代理(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或佣金不得超过该笔业务实收保费的8%,不得以假退保、假赔案来增加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同时不得以馈赠实物、赠送险种或报销费用等各种名目“贴费”来变相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更不得“坐扣”。
    对不按规定期限上划保险费或索要高额代理手续费的代理人,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向自律执行小组报告。一经查实,自律执行小组将予以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与其发生任何代理业务关系。


    十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建立代理人和经纪人业务台账,保险费收回和代理手续费支付必须月结月清。对各代理人和经纪人每月签发保单的保费金额数、保费发票金额累计数和实收保费金额数必须一致。对代理人不得采用分期结算保费的办法,必须在次月内结清。对经纪人的经纪业务必须逐笔结清。保费上划和手续费(佣金)支付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手续费根据上划的保险费每月支付一次,兼业代理人、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不得支付现金,也不得由公司的营销人员和业务员签字或代领手续费。


    十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在严格执行本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与义务对市场出现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执行小组反映与举报。


    十五、若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则严格按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为充分体现行业自律精神,各公司须派出业务检查员、财务检查员和稽核检查员各一名(必须是科级以上的业务骨干)为执行小组非常驻检查员。他们的任务是:在执行小组的明查暗访和巡视市场中发现某公司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或者接到有关违约投诉或举报时,执行小组首先以书面通知该公司的业务、财务、稽核检查员进行自查,并以公司自查名义,把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小组,经执行小组认可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若执行小组认为自查工作不够到位,则抽调其他公司的检查员进行核查,本公司的检查员必须积极配合。对在核查中查出的违反本公约的问题,则将按“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在公约正式生效后,“执行小组”将组织各公司的业务、财务、稽核检查员对各签约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检查。检查将按机构多少的比例确定。


   十七、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现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0949,欢迎广大群众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违约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对举报查实违约保费金额的20%(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十八、本公约自签署次日起生效。以前所签“公约”自动停止执行。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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