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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产保险行业车险投标及履约行为自律规范


   
 
  四川省财产保险行业车险投标及履约行为自律规范(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产险)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投标及中标后的履约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建立既符合招投标法又符合保险法的依法合规参与及履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约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一届六次全体会议的相关决定,经协会财产险会员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车险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其所有或者直接管理的机动车辆办理保险时,通过向在该地区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公开招标并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和履行车险合同的行为。车险投标是指在招标人所在地区的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与车险招标的活动。标的车辆是指招标人直接管理或者所有的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车辆。投标人是指业务经营范围为招标人所在地区的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中标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与内容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协议并履行中标协议及其保险合同的投标人。

    第三条 在投标及履行中标协议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和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规定以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认真执行本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遵守业务经营地域范围的规定,不得跨区域参与车险投标。

    第五条 投标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与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第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七条 投标文件(标书)中应当附有经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批复同意使用的车险条款费率。标书中不得将本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和其它公司进行比较。

    第八条 不得以低于前述备案费率下限的费率竞标;按照浮动费率竞标的,浮动的幅度应当符合报经成都保监办备案批复同意的总公司授权的范围。

    第九条 费率浮动应当按照每一笔业务实行明折,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不得以返还现金、坐扣、埋单或者其它截留保险费形式实现费率折扣。

    第十条 中标协议及保险合同中,约定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与标书中载明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应当一致,不得使用其它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再行订立涉及价格及费用的优惠性条款或者背离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中标协议应明确约定承保标的车辆范围。不得超越中标协议约定的承保范围扩大承保。

    第十二条 每一笔业务保险期限届满后不得自动续标。

    第十三条 新车保险由中标人所属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办理承保,具体方式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和在中标协议中约定。续保车由中标人按照中标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具备保险代理人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得向招标人及其所属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委托保险代理人为其代办投标事务。

    第十六条 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防灾费以不超过其实交保费为基数计算的财政部规定比例减上级公司提留后承保公司可支配数额为限。

    第十七条 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中标人应当将投标情况及中标协议、标书分别报送成都保监办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范对财产险会员单位在四川省境内经营车险业务的机构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凡财产险会员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协会依照《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报请成都保监办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成都保监办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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