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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车险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经订约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理。


    第二条  
    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询问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严格信守订约人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不进行违反协议的活动。


    第五条  
    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以高手续费、向投保人支付代理手续费、违规降低费率或变相降低费率、承诺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对已由一家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在业务宣传中,不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报道、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代理手续费比例等与本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不向媒体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资料。


    第六条  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凭借行政手段或垄断性行业优势地位强制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严格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八条  法规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必保险种及最低限额的应按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关于车险条款管理的规定。
    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条款的,应严格按照监制条款的规定执行,不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使用公司自订条款的,应报经成都保监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条款执行。不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备案的车险条款,不侵权使用其它单位备案条款,也不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备案条款。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及成都保监办关于车险费率管理的规定。
    使用中国保监会颁行统一费率的,严格按照统一费率执行,不擅自下浮或变相下浮费率。
    使用公司自订费率的,应报经成都保监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费率执行。不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备案的车险费率,不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备案费率。
    使用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规定程序报成都保监办备案之浮动费率的,应严格按照符合备案浮动范围由协会制定的浮动价格类别及其适用对象、条件与相关要求执行,不擅自突破浮动价格的实施地域限制、适用对象及对应浮动比例上下限。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有关条件与方式的规定。不擅自扩大适用对象、变更适用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完整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违法坐扣保费。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和理赔包干;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利用理赔之便谋取私利;不将理赔权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强制指定修理厂或变相强制指定修理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定、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不参与,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规范签单实务。凡中国保监会或本会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险种,必须使用本公司车险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制作保单。除定额保单、暂保单等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不出现“按约定”字样;执行协会浮动价格的,必须在保单上载明价格类别和浮动后实际价格。
    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出现空白。


    第十六条  
    规范按揭车险管理,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交存保证金;不以保险合同以外的其它形式承担保险合同约定责任之外的风险。不以两方补充协议的方式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确保履约保证保险偿付能力,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八条  
    严格保险单证管理。严格保险单证印制、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不向没有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不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对象必须是合法代理人的规定,不向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非法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向未发生代理行为的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代理手续费支出均应记入“手续费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不直接在应收保费中抵扣或直接坐扣,不以会议费、招待费等违规形式变相支付。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均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中车险代理手续费只能在代理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的规定。不以其它科目或其它资金或违规资金作为支付代理手续费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及其签订与履行应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的业务往来应在代理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进行;不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发生非协议往来。不与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建立事实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协会《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对严重违规、违纪,按代理合同及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解约的保险代理人员,被代理公司应收缴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同时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交回协会。


    第二十五条  应保证统计数据等信息披露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险种保费的科目归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随意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对订约人在四川省境内经营车险业务的机构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订约人自愿退出本公约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它订约人、协会和成都保监办。书面通知从送达最后一个被通知人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协会依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报请成都保监办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订约人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订约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产)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监证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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