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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营口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营口市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司等保险机构。
 
    第三条 法规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规定,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保险业信誉,稳定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条款自律
    条款自律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必须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
    1、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各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营运前必须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保险监管办公室批准或备案。
   
    3、对新开发险种实行保护期,期限一年,六个月内未展业的自动废止。
    4、凡全市统一使用的地方性保险条款,应统一厘定费率,统一责任,运行中如需对涉及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利益的条款进行修改,必须经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展业自律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不准许超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严格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提高手续费、退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展业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单位或个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3、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户,在本期有效保险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4、各家保险公司不得在保户中间抵毁、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和形象。
    第六条 理赔自律
    1、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条款要求定损赔付,不得无理苛扣保户。
    2、不准用扩大赔款的方式拉拢保户,争揽业务。
    3、涉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理赔的案件(人身保险中不可弥补损失的赔偿或给付除外),需要由保险行业协会组成联合理赔小组,统一理赔方式,统一理赔标准,按条款进行理赔,按承保比例分摊赔款。
 
    第七条 费用自律
    执行财政部统一的各种费用给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手续费或经纪费以外的佣金或回扣。
 
    1、业务宣传费、代理手续费、防预费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2、车险的无赔款优待费一律实行费率优惠,不得以退费、现金支付形式支付无赔款优待费,其他险种不实行无赔款优待。
 
    第八条 保险代理自律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各保险公司设立代理机构,必须报经沈阳保监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员必须通过由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2、保险代理人要按照核批的保险代理协议展业,并严格执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
    3、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4、凡经保监会批准的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再行介入。
    5、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已被其他保险公司除名或开除的保险代理人所承揽的业务。凡被除名或开除的保险代理人,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将名单报到协会,由协会向各保险公司通报。
 
    第九条 保险防灾
    1、各保险公司应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规、条例及规定,实行统一的防灾检查标准和奖惩措施。
    2、对不落实防灾检查整改通知的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通融赔付。
    3、对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保户进行防灾检查时应由保险行业协会组成联合防灾检查小组,统一行动,形成合力。

    第十条 互通信息
    1、各保险公司之间有互通信息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共同利益的信息,有必要及时交换、沟通。
    2、各保险公司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议予以协调,协调无效的报请沈阳保监办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处罚
    1、各会员单位的员工有责任就本市区域内保险经营中违规违纪行为向本协会投诉举报,由协会对其进行调查,各会员必须支持和配合本协会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被举报会员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打击报复或迫害举报人。
   
    2、各会员应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协会理事会负责对本公约组织实施,对各会员履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是:2820356
 
    3、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违约的保险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4、对于问题严重的,可以建议沈阳保监办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
    (2)处理相关人员,取消其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3)停办该险种业务,直至取消该险种经营权;
    (4)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对该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审批;
    (5)责令停业整顿;
    (6)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公约经市各家保险公司讨论通过并签约后,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在营口市境内施行。
    2、本公约如有与国家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符的条款,以国家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3、本公约经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02年5月20 日生效。


    营口市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一、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的会员单位,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二、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财产保险基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不使用未经报批的自行设计条款和引进条款,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的费率,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 展业自律
    1、严格执行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必须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退费等。
 
    2、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与任何单位及职能部门签定违规代理协议,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等活动。


    4、严禁各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相互诋毁、贬低、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四、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沈阳保监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不得将保单和保费收据交保险代理人使用。
 
    3、保险代理人要遵纪守法,严禁误导欺诈保险当事人,在销售保险产品中,要诚信公正、实事求是,不恣意夸大作用,不承诺收益,不隐瞒风险。
 
    4、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参照《营口市保险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执行。


    五、 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财产保险协调委员会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沈阳保监办处罚。
 
    六、附则
    1、本规则经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协调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沈阳保监办备案。
    2、本规则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监约单位: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
    
    营口市保险行业车辆保险自律规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一、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的会员单位,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二、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车辆保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后,要按签约的费率共同遵照执行。
   
    三、 展业自律
    1、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与任何单位及职能部门签定违规代理协议,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加强车险监制单证管理。严格执行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填写完整,按规定装订和管理保单副本,严格代理人出单;
 
    3、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合理的无赔款退费,必须按保监会的要求,在续保时按冲减当年保费处理;


    4、在确定车辆保险价值时,必须执行统一车型统一的价格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严禁营业车按非营业车费率收费。承保出具保险单同时要交清保险费,杜绝拖、欠保险费现象;
 
    5、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等活动;


    6、各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相互诋毁、贬低、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四、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沈阳保监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开展业务。不得将保单和保费收据交保险代理人使用。
 
    3保险代理人要遵纪守法,严禁误导欺诈保险当事人,在销售保险产品中,要诚信公正、实事求是,不恣意夸大作用,不承诺收益,不隐瞒风险。
 
    4、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参照《营口市保险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执行。
    五、 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车辆保险协调委员会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沈阳保监办处罚。
   
    六、附则
    1、本规则经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车辆保险协调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沈阳保监办备案。
    2、本规则由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车辆保险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监约单位: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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