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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寿险行业自律规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寿险行业经营与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成都保监办有关通知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寿险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自律规则。
第一条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成都保监办的有关规定,履行《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的约定义务,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自觉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
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不得以高手续费、向客户或介绍人返还代理手续费、向客户许诺超出保险合同范围的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条对已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第四条建立展业行为规范、说明与告知确认、名片管理、续期保费收缴、人员变动通知、失效保单监控、复效保单处理等长期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不得利用假赔案、截留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套取现金,变相提高费用标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或备案的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凡依照有关规定应以转帐形式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不得以现金或坐扣方式支付。保险金给付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
第八条
在业务宣传活动中,不得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报道、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代理手续费比例等与本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不能向媒体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资料。
第九条
不得进行夸大保险功能、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现金价值退保处理等影响投保人权利的重要条款、随意预测保单收益率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询问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十条
设计保险计划书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计划书的格式及要素要予以规范。应要求代理人在设计计划书时必须依据险种条款主要内容和公司有关规范性要求进行设计,不得以隐瞒条款主要内容和投保条件或无条款依据的虚假描述为手段诱使客户投保。向客户说明预测保单收益率,只能参考本公司上年度实际收益率并明确说明该预测收益率仅为假设,保单生效后的实际收益率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条
规范代理合同管理。代理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与履行应符合法律与规章的规定。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的业务往来应在约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及方式等范围内进行。不得以由非代理人向客户进行条款讲解,再由合法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方式展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代办保险业务。对新增代理人员应要求并采取帮助措施使其及时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并为其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后持《展业证》上岗。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按代理合同及执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解约的保险代理人员,应收缴其《展业证》,同时将《资格证》交回本会。在与保险代理人员解除代理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会上报被解除代理关系人员名单。协会应将该名单及时向行业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增员应依照法定条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不得降低条件随意增员。不得发生下列不正当增员行为:
(一)向新人许诺报名费、培训费可以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
(二)向招揽人承诺,招揽若干名新人后即可给予高薪、高职及高福利等不正当许诺。
(三)唆使其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游说、鼓动其他公司的代理人员转司的;在考场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采取各种形式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对保险代理人员自愿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应依照本会相关规定程序为其办理解约手续并退还《资格证》。不得故意阻碍、侵犯其自愿订约权与解约权。
第十七条对代理人员应加强法制与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得向代理人员进行与诚信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的教育。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本会依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报请成都保监办处理。
第十九条本自律规则经本会寿险会员讨论通过,经本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有效并报成都保监办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2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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