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西 藏 >> 2004年西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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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西藏行政区域内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将开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12月1日之前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12月1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代码证书、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月1日之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持上述证件,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中还列出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按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强调,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通知最后指出,2000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西藏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的,符合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应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其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还应享受高原补贴养老金。2000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西藏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的,符合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其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高原补贴养老金。 通知还要求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促进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下达进度指标,加大稽核征缴力度,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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