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鄭○文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入伍服役,由國防部為鄭○文向被上訴人投保「國軍官兵意外平安保險」(下稱系爭保險),約定以鄭O文為被保險人,如因公死亡,保險金額為三百萬元。嗣鄭O文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因軍中野戰演習,遭不名蟲蛇咬傷,傳染「叢林性斑疹傷寒」,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死亡,經國防部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九)密球字第0八六0七號通報令核定因公死亡。被保險人依約向保險公司(中央產物)請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拒賠理由:
被保險人鄭○文係因疾病造成死亡,並非因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所致,即非在系爭保險之承保範圍內,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審判決要旨:
被保險人鄭○文之死因,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函復稱係恙蟲叮咬感染之斑疹傷寒;至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雖回函稱無法確認鄭○文之死因;惟查,倘受益人主張被保險人鄭○文於野戰演習期間曾遭蟲蛇叮咬且與其後鄭○文之死亡相關乙節屬實,則其遭蟲蛇叮咬與死亡結果間之機轉,仍以蚊蟲叮咬感染細菌或病毒醞釀成疾而死亡較為可能,揆諸首揭說明,此乃屬疾病之情形;從而,其主張被保險人鄭○文係遭意外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死亡等語,並無所據,要難認屬系爭保險契約保險範圍內之保險事故,駁回其訴。判決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
二審判決要旨:
被保險人鄭○文既因野戰演習而遭恙蟲叮咬,係屬不可預料之外來突發狀況所引起,即恙蟲叮咬之原因純屬意外事故,雖其結果導致鄭○文感染叢林性斑疹傷寒,造成急性敗血性休克併心臟衰竭而死亡,究非其自身疾病所導致之死亡,當不能排除於系爭保險事故範圍之外,應認鄭○文死亡之原因純屬意外事故,而為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是受益人以保險事故已發生,據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即屬有據。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解析:
舉證疾病導致保險事故(死亡)產生,係由不可預料之事故引起。本案例,被保險人因感染「叢林性斑疹傷寒」致死,須舉證傳染途徑是由外力侵入性所傳染(如蚊蟲叮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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